欧盟倡议提高防晒产品标识和功效
澳大利亚,加拿大和美国将防晒产品列为药物,而欧盟则将其列入化妆品目录。当欧盟权威部门在承认防紫外线产品在预防阳光灼伤,皮肤损伤造成的老化,不同类型的皮肤癌等疾病具有功效的同时,表明将其列为化妆品可以灵活地适应技术进程,可以更好地反映大众的消费习惯以及提高防晒产品的接受度。
然而,在考虑到防晒产品的防紫外线这一重要的保护性功能和消费群体的强烈要求下,欧盟于2006年9月22日发布了防晒产品功效及其声称指导性方案,如下:
1、不能用于防晒品产品范围的声称
2、注意事项必须明确标识于使用说明中
3、有效保护公众健康的最低功效标准
4、使用简单,明了的标签,方便消费者选择合适的产品
除此之外,方案还指出产品声明不得使用“全面保护”等暗示100%防紫外线的词语,建议注明“尽管使用防晒产品也不要长期处于阳光之下”或“长期暴露在阳光下有害健康”等警示语,以及采用明确的使用说明以便于有效地使用防晒产品。
在产品功效方面,欧盟委员会要求防晒产品能有效地隔离紫外线A和紫外线B,并采用标准可再生测试方法以及光降解来评测产品防护程度。最好采用活体外测试法。防晒产品测试方法参照欧盟标准委员会制定的常用标准。
除此之外,根据防晒功效将产品分为“低度防晒”、“中度防晒”、“高度防晒”和“极高度防晒”四个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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