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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润肤乳液

2008.12.06 出处:网络 作者:未知 责任编辑:spring

 一、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润肤乳液的产品分类、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及标志、包装、运输、贮存等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滋润人体皮肤具有流动性的水包油乳化型化妆品。 

二、引用标准
GB 7916-87 化妆品卫生标准
GB 5296.3-1995 消费品使用说明,化妆品通用标签
GB/T 13531.1-92 化妆品通用检验方法 PH值的测定
QB/T 1684-93 化妆品检验规则
QB/T 1685-93 化妆品产品包装外观要求

三、产品分类
根据乳液按色泽、香型、包装形式的不同分成多种规格。

四、技术要求
产品卫生指标应符合GB 7916有关规定要求。
4.1 感官指标、理化指标 、卫生指标。
感官指标指标名称指 标 要 求
色 泽符合企业规定
香 气符合企业规定
膏 体细 腻
PH值4.5--8.5(果酸类产品除外)
耐 热40℃,24h恢复室温后无油水分离现象
理化指标耐 寒-5℃-- -15℃24h,恢复室温后无油水分离现象
离心考验2000转/min旋转30 min 不分层(含不溶性粉质颗粒沉淀物除外)

4.2 净含量允差(以10瓶平均计) 
质量,g偏差,g
≤30±2.0
>30至40±2.5
 >40至55±3.0
>55至70±3.5
>70至80±4.0
>80 ±5.0

4.3 外观要求(应符合QB/T 1685的规定) 
4.3.1 瓶子:瓶身应光滑完整,无明显疤痕、裂纹和冷爆,色泽不得有明显差别,瓶口罗纹无中断、歪斜、毛口现象。
4.3.2 瓶盖:内外清洁不 得有起泡、裂纹、脱漆、缺口、毛边等现象, 瓶盖罗纹完整与瓶口配合紧密, 不 得漏液。
4.3.3 小包装:商标 图案清楚、鲜明、套色整齐, 粘贴商标 不 得有明显歪斜(幅度不 大于2mm)和明显粘合剂痕迹, 不得有漏液、倒贴和损坏现象。
4.3.4 中包装:应完整、牢固、干燥、有隔档。

五、试验方法
5.1 色泽检验 取试样与标样在非直射阳光下用目测对比。
5.2 香气检验 取试样擦在清洁的手上,用嗅觉与标样对比。
5.3 结构检验 取试样擦于皮肤上在室内和非直射阳光下 观察
5.4 PH值 按GB/T 1353 1方法测定
5.5.1 仪器
a) 温度计(精度0.5℃)1支
 b) 电热恒温培养箱(灵敏度±1℃)1台
5.5.2 操作
将试样分别倒入2支
ф20*120mm的试管内,使液面高度约80mm,塞上干净的软木塞,把一支待验的试管置于预先调节至规定温度±1℃的恒温培养箱内,经24h后取出,恢复室温后与另一支试管的试样进行目测比较。

5.6 耐寒
5.6.1 仪器
温度计(精度0.5℃)1支
冰箱 (灵敏度±1℃)1台
5.6.2 操作
将试样分别倒入2支
ф20*120mm的试管内,使液面高度约80mm,塞上干净的软木塞,把一支待验的试管置于预先调节至规定温度±2℃的冰箱内,保持24h后取出,恢复室温后与另一支试管的试样进行目测比较。
5.7 离心考验
5.7.1 仪器
离心机 1台
离心管(刻度10 mL) 2支
电热恒温培养箱子(灵敏度±1℃)1台
 温度计(精度0.5℃)1支
5.7.2 操作
于离心管中注入试样约2/3高度并装实,用软木塞塞好。然后放入预先调节到38±1℃的电热恒温培养箱内,保温1h后移入离心机中,并将离心机调整到2000r/min的离心速度,旋转30min取出观察。
5.8 净含量允差
5.8.1 操作方法
取试样10瓶,称其毛重,然后去尽内容物,洗净并干燥,再称其皮重,按下式计算。
 ΔQ=
n

 i=1
(Q1-Q0)}/n
 式中:ΔQ--试样净含量允差,g ;
 Q0--试样标注净含量,g;
Q1--试样实际净含量,g;
n--试验数为10.
试样净含量如以毫升标注,试样净含量须以试样密度(25℃)折算后,再按上式计算净含量允差。
5.9 外观试验
按QB/T 1685执行。
5.10 汞、砷、铅
按 GB 7917. 1
按 GB 7917. 2
按 GB 7917. 3 方法测定
5.11 质量 
5.11.1 仪器
托盘天平(感量0.5g)1台
5.11.2 操作 
取试样10瓶称其毛重,然后倒尽内容物,洗净烘干,称取皮重,按下式计算:
W = W1 - W2 /10
式中: W为了10瓶平均重量
 W1为了10瓶毛重
W2为了10瓶皮重

六、检验规则
按QB/T 1884执行
6.1 每批产品均应由生产厂按GB 2828进行全项检查,符合本标准之各顶技术要求,每批出厂产品都应有合格证。
6.2 订货单位有权按本标 准技术要求, 根据GB 2828进行检查, 每一批号作一次检查, 不 同 批号分别检查。
6.3 产品的一次收货数量为一批,样本在提交批中任意选择3 -- 5箱中抽取。
6.4 产品检查分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产品交货时必须进行出厂检验,出厂检验项目包括理化指标、感官指标、卫生指标中的细菌总数和外观要求。

6.5 在下列情况下,应进行型式检验。
当原料、工艺、配方有重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性能时。
正常生产时,每月应进行一次同期性检验。
产品长期停产,恢复生产时。
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
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要求时。
6.6 本标准按 GB 2828规定,为二次正常检查抽样方案。
6.7 出厂检验项目缺陷组,(为二次正常检查抽样方案。)检查水平(IL),合格质量水平( AQL),应符合下表规定。 
序 号类 别项 目ILAQL
1外B类不合格II2.5
2观C类不合格II10

注:理化、感官、卫生指标应全部合格。
6.8 检查时, 出现不 合格批, 应通知生产厂一起进行复 查, 若仍不 合格, 则该批产品为不 合格批。
6.9 不 合格批产品应进行100%重检, 剔除不 合格品后, 重新提交, 按加严抽样方案进行检查。
6.10 转移规则
6.10.1 正常检查时, 在连续五批中, 二批经初次检查不合格,则从下一批检查转到加严检查。
6.10.2 加严检查时,连续五批经初次检查合格则从下一批检查转移到放宽检查。

七、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7.1 标志
大、中包装的标志按QB/T 1685中的3、9、5、3、10、2、3、10、3、3 执行,销售包装的标志按GB
5296.3执行。
7.1.1 小包装应有如下标志
产品名称
生产厂名
 生产日期
 使用说明及注意事项
7.1.2 中包装应有如下标志
产品名称
生产日期
 7.1.3 大包装应有如下标志
产品名称
生产厂名
 装箱数量、货号、毛重、规格
 出厂日期或批号
包装箱规格(长X宽X高)
防潮、小心轻放、防止倒置等。
7.2 包装
瓶子用瓦楞中包装,中包装内有瓦楞夹档,并须放入使用说明书,说明书严格按照 GB 2828 要求缩写。大包装采用双瓦楞纸,箱内用装实、无空隙、并放有产品合格证。
7.3 运输 
必须轻装轻卸,按箱子箭头标志堆放,避免剧烈震动、撞击、日晒、雨淋。
7.4 贮存
成品 应贮存在温度不高于38℃的通风干燥仓库内,堆放时必须距离地面20cm, 距内墙50cm ,中间留有通道,不得倒放,切忌靠近水源或暖气,并严格掌握先进先出原则。
本产品需防冻,本产品在包装完整,未经启封的条件下,瓶装产品保质期:优级品三年,一级品两年,合格品一年,散装产品保质期为九个月(特殊情况下可以双方协定)。
说明:
本标准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轻工业部提出。
本标准由卫生部负责管理,有中国预防医学科学院环境卫生监测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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