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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容美发遇5种行为消费者可要求加倍赔偿

2009.11.23 出处:中国宁波网-宁波晚报 作者:周立明 责任编辑:goodcoffee

近年来,居高不下的美容美发消费纠纷,已令众多消费者和美容美发从业人员困惑不已。今天上午,记者获悉,一份旨在方便解决此类消费纠纷的规定目前已经出炉,并已确定将于明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美容美发遇5种行为消费者可要求加倍赔偿

宁波美容美发消费争议解决办法明年起施行

近年来,居高不下的美容美发消费纠纷,已令众多消费者和美容美发从业人员困惑不已。今天上午,记者获悉,一份旨在方便解决此类消费纠纷的规定目前已经出炉,并已确定将于明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办法仅限无创伤性美容美发

记者上午采访注意到,这份办法名为《宁波市美容美发行业消费争议处理暂行办法》,是宁波市消保委与美容美发行业协会共同制定的。该办法中,首先规定了美容美发的范围。按其规定,其所称的美容,是指“运用手法技艺、生活美容设施、化妆品、修饰品等为消费者提供人体表面无创伤性,非侵入性的皮肤清洁、皮肤保养、化妆修饰等服务经营行为”。而美发则是指“运用手法技艺、器械设备、洗发护发烫发用品等手段,提供发型设计、修剪造型、发质养护等服务经营行为”。

该办法另外还对经营者作出了一些基本的规定。如要求经营者应当在经营服务场所醒目位置明示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应当执行国家有关部门或行业制定的专业技术标准,服务规范,质量标准和操作规程;从事美容美发技术工种的从业人员,应当按规定在上岗前必须经过培训,对国家规定实行就业准入的职业工种,从业人员应通过职业技术考核,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做到持证上岗;等等。

五种行为要加倍赔偿

根据该办法规定,美容美发经营者如有下列五种行为之一的,应当根据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接受该项服务费用额的一倍。这些行为包括:

——美发美容经营服务场所使用或销售的各种洗发、护发、染发、烫发、洁肤、护肤、彩妆等用品及相应器械,不符合国家《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等有关产品质量、卫生安全标准规定,使用或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人身安全的假冒伪劣产品;

——销售或使用国家明令淘汰或过期、失效、有害、有毒等美容美发用品,造成消费者损害的;

——提供商品或服务价外加价、收取未予表明的费用,或者以欺骗性价格表示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

——采取虚假广告或其他不正当手段提供商品或服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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