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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文]拒绝乙肝“携带者”企业属违法

2009.12.30 出处:每日新报 作者:李茜 责任编辑:harry

卫生部新政出台后,学生入学、就业都不得强制性进行乙肝五项检查。“拒绝乙肝携带者就业已经演变成‘社会病’,其实没有传染性的乙肝病毒感染者是可以就业的。”对于乙肝病毒携带者的歧视之所以演变成“社会病”,其根源就在于劳动力市场的供大于求。

劳动部门详解 新政实施后――

拒绝乙肝“携带者” 企业属违法

2006年6月13日,津城首例“乙肝歧视案”在河东区法院开审。20余名“战友”从全国各地赶来,声援“因携带乙肝病毒被无辜辞退的原告杨某”。昨天卫生部通报,我国已于近期制定取消入学就业体检中乙肝五项检查有关政策,明确禁止将携带乙肝病毒作为限制入学就业的条件。乙肝歧视有望最终消除。这对于促进就业来说无疑是个利好的消息,对此,昨天记者采访了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相关负责人。

“拒绝乙肝携带者就业已经演变成‘社会病’,其实没有传染性的乙肝病毒感染者是可以就业的。根据《全国病毒性肝炎防治方案》规定,乙肝病毒携带者除不能献血及从事直接入口的食品和保育员工作外,可以照常工作,乙肝歧视现象是违反我国《传染病防治法》的。”

在接受记者采访时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冯兆君这样表示,大部分企业在招聘时都不愿意聘用乙肝病毒携带者,其理由是“找工作的人这么多,健康人还得排队呢,招‘带毒’的干吗?”

对于乙肝病毒携带者的歧视之所以演变成“社会病”,其根源就在于劳动力市场的供大于求。由于目前国内还没有一部反就业歧视的具体法规,加上僧多粥少的就业压力,使招聘单位大多具有招聘强势,从而有了随意抬高门槛的机会。


卫生部新政出台后,学生入学、就业都不得强制性进行乙肝五项检查。 赵健伟 摄

在成熟的市场条件下,用人单位设定一定的招聘条件本无可厚非,但必须是基于该职位实际职业资格的要求和经营业务所必须的条件,如招飞行员需有严格的体检限制,演员、模特有较高的相貌要求,高空作业侧重于男性等,否则就难以避免招聘歧视的嫌疑。

我们不反对企业有招聘的硬条件,但必须严格禁止招聘强权下的就业歧视。这是确保就业公平的前提。

如果卫生部门今后出台了相关的法规政策明确禁止将携带乙肝病毒作为限制入学就业的条件,那么今后这样的群体就业如果再被企业拒绝,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将会依法为这些人的就业维权。

没有机会平等、地位平等、规则平等的市场环境,就不可能有人力资源的充分流动,也就不可能有人的潜能的充分发挥。

当企业不再拘泥于眼前的经济利益,采取更加开明、宽容的用人态度时,收获的将是比经济效益更大的社会效益。企业理应担负起这一道义职责,这是我们的社会得以健康发展的重要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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