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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带车求职”身份难界定,遭遇身份争议

2010.08.02 出处:中工网-《工人日报》 作者:刘海 丁孙莹 顾笑天 责任编辑:筱琴

在就业竞争激烈的今天,一些人以 “带车求职”的方式,寻找属于自己的就业岗位。一人加一车,尽管能增添就业的砝码,但有时也会给自己带来麻烦,有的用人单位并不承认 “带车求职”者为自己公司的员工,因此不愿为求职者缴纳社保费用,由此引发的争议,日渐增多。

在就业竞争激烈的今天,一些人以 “带车求职”的方式,寻找属于自己的就业岗位。一人加一车,尽管能增添就业的砝码,但有时也会给自己带来麻烦,有的用人单位并不承认 “带车求职”者为自己公司的员工,因此不愿为求职者缴纳社保费用,由此引发的争议,日渐增多。今年40出头的上海市民王先生就遇到了这样的烦恼。

社保金缴纳引发 “带车求职”人员身份困惑

2003年,上海市民王先生在报纸上刊登了一个“带车求职”的广告,上海一家通讯技术公司立即与其联系,并于2003年2月19日,与王先生签订了为期六个月的 《临时租车协议》(后又续签多次),约定王先生及其车辆包租给公司使用,公司每月支付给王先生6100元费用 (含租车、汽油、司机劳务、午餐补贴等),其它诸如过路、过桥费及停车费由公司承担。此后,王先生连人带车为这家公司一干就是5年。

2008年7月,王先生就缴纳社会保险费事宜与公司发生纠纷。上海闸北区劳动争议仲裁委以王先生的请求“不属于受理范围”为由,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

2008年7月 30日,通讯公司以王先生申请仲裁为由,电话通知其不用再上班了。 7月31日,王先生到公司结账后离开。

2008年12月15日,王先生向闸北区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公司支付王先生自2008年2月至2008年7月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36000元,并支付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双倍赔偿金66000元。

是否形成职业性的从属关系 是身份界定的关键

一审法院认定,王先生和公司之间形成劳动关系。据此,一审法院判令通讯公司支付王先生2008年2月至7月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1.7万余元。对王先生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双倍赔偿金6.6万元的诉讼请求则不予支持。

通讯公司不服判决,上诉至上海市第二中级法院,称该公司与王先生之间系劳务关系而非劳动关系,因为从协议主体来看,王先生并非基于劳动者的地位签订租车协议,而是以车辆所有者的身份签订协议,双方系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签订的一般民事协议,并非劳动合同;从协议标的看,王先生提供可供使用的车辆,公司支付相关费用,而非聘用王先生担任公司的某个职位;从相关责任和费用承担方面看,王先生对保养、维修等车辆本身产生的费用及运营风险承担责任,王先生是以自己的名义而非以公司员工的名义对车辆的运营对外承担责任。并且,双方完全是按照所签协议履行义务,公司并未按照相关劳动法规向王先生支付报酬,也没有用公司的规章制度来约束王先生,因此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驳回王先生原审提出的诉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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