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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卫生监督所:美容美发业须基本卫生

2010.10.23 出处:胶东在线网 作者:贾楚航 责任编辑:向丽华

进入10月份以来,烟台市卫生监督机构在全市范围内对美容美发业开展了卫生信誉等级评审活动,发现不少从业单位卫生方面有待改善。为此,卫生监督部门今日发布通告,明确美容美发业的基本卫生要求。

胶东在线网10月22日讯(记者 贾楚航 通讯员 王善浩 张爱强)进入10月份以来,烟台市卫生监督机构在全市范围内对美容美发业开展了卫生信誉等级评审活动,发现不少从业单位卫生方面有待改善。为此,卫生监督部门今日发布通告,明确美容美发业的基本卫生要求,凡不合格者,市民可向监督部门举报。

卫生监督机构相关负责人指出,合格的美容美发业需具备以下条件:

1、经营单位须取得“卫生许可证”且在有效期内后方可经营,卫生许可证悬挂在大厅、入口等醒目处;

2 、配备专职或兼职的卫生管理人员;

3、环境应整治、明亮、舒适。随时清扫地面废弃物,并有专门容器存放;

4、有健全的卫生制度,店内有消毒设施或消毒间(区);

5、理发用围布、毛巾,美容用毛巾、面巾、床单、被罩等应清洁,一客一用一消毒;

6、美容工具、理发工具、胡刷用后应消毒。清洗消毒后的工具应分类存放;

7、对患有头癣等皮肤传染病的顾客要有专用的理发工具,并有明显标志,用后及时消毒,并单独存放;

8、工作人员(包括临时工)每年进行健康体检和卫生知识培训,取得健康证明、卫生知识培训证明后方可上岗;

9、工作人员在工作前双手必须清洗消毒,应穿清洁干净的工作服,洁面时要戴口罩;

10、生活美容场所不得从事医疗美容服务;

11、供顾客使用的化妆品符合《化妆品卫生规范》的要求。

美容美发经营单位要对照要求进行自查自纠,积极参加评审活动,凡达不到基本要求的,卫生监督部门将给予限期整改、停业整顿、吊销卫生许可证等行政处罚。市民可向当地卫生监督部门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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