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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药监局规范美容美发化妆品经营,不得擅自配制化妆品

2010.12.14 出处:中新社 作者:井韦 责任编辑:陈红

12月14日,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管局日前发布《上海市美容美发单位化妆品经营须知》,禁止美容美发单位未经批准,擅自生产(配制)化妆品。

12月14日,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管局日前发布《上海市美容美发单位化妆品经营须知》,禁止美容美发单位未经批准,擅自生产(配制)化妆品。

另外,要求本市美容美发单位禁止采购和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未取得有效《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的企业生产的化妆品;不能提供检验合格报告或进口检验检疫合格证明的化妆品”等六大类化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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