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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容导师带着客户名单“跳槽”被判侵权(案例)

2011.04.25 出处:重庆日报 作者:未知 责任编辑:陈红

美容导师带着客户名单“跳槽”被判侵权,国家机关擅自使用他人照片作宣传……“4·26”世界知识产权日来临,市高法院公布了一批2010年知识产权保护典型案例。

美容导师带着客户名单“跳槽”被判侵权,国家机关擅自使用他人照片作宣传……“4·26”世界知识产权日来临,市高法院公布了一批2010年知识产权保护典型案例。

据统计,去年,我市法院新收知识产权案件800件,同比增长49.81%。新收的知识产权案件以著作权纠纷案件为主,去年,我市法院共新收各类著作权纠纷案件541件,占全年新收知识产权案件的67.6%,其中有很大一部分案件是涉及侵犯信息网络著作权的案件。

案例:

美容导师带着客户名单“跳槽”

案情摘要:张某曾经是我市一家日用化妆品商行的美容师。在该商行工作期间,张某与商行签订合同书,约定张应保守商行的商业秘密。工作期间,张掌握了一份商行的客户档案,上面载有江津、潼南等地若干美容店负责人姓名或称呼、美容产品品牌简称、联系电话、所在地区等。2009年10月,张某离开该商行,进入另一家日用化妆品商行工作。“跳槽”后,张某按照以前在“老东家”处掌握的客户名单,推销和销售产品。为此,“老东家”将张某及其现在所工作的商行告上法院。

法院判决:张某所掌握的客户名单应被认定为商业秘密。员工离开原单位后未经许可使用原单位客户名单构成侵权,故判决两被告连带赔偿原告损失及合理费用支出共计7000元。

法官点评:员工到新单位工作后,如果其所掌握的原单位客户名单载明信息仍不为公众知悉,而该员工与客户名单上客户进行联系、推销产品、进行交易,且又不能证明客户的合法来源,也未证明客户系基于对员工的个人信赖而与新单位进行交易,将会被法院认定构成商业秘密侵权。新单位如果明知或应知员工的侵权行为,仍然使用客户名单,应当对员工的侵权行为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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