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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文]美容健身预付消费监管缺位,律师支招划掉消费合同空白处

2011.07.02 出处:重庆商报 作者:未知 责任编辑:陈红

徐女士花2.2万元办了健身卡,课没上完,私人教练却不见踪影,健身会所以合同约定课程已完成、合同期限已过为由,既不另派教练,也不愿退钱,徐女士遂向南岸区工商分局投诉。昨日,南岸区消委会秘书长刘长奇表示,由于预付款消费监管缺乏规定,美容、健身行业消费投诉升温,近几个月,仅南岸区消委会就接到类似申诉4起。

徐女士花2.2万元办了健身卡,课没上完,私人教练却不见踪影,健身会所以合同约定课程已完成、合同期限已过为由,既不另派教练,也不愿退钱,徐女士遂向南岸区工商分局投诉。昨日,南岸区消委会秘书长刘长奇表示,由于预付款消费监管缺乏规定,美容、健身行业消费投诉升温,近几个月,仅南岸区消委会就接到类似申诉4起。

教练辞职 健身会所不愿赔钱

昨日,南岸区工商分局召集当事人、消费者代表、律师等,召开了行政指导约见会,健身会所负责人“因病”未出席。

徐女士讲了她的经历。徐于2009年9月和2010年3月前后两次预付22000元,在南坪步行街某健身会所购买了2张年卡,并签订了协议。

由于教练请假、辞职,她多次要求健身会所另派教练完成未完的课程。她还发现所持的合同与健身会所所持的不同,比如双方签订的私人教练服务合同,徐女士所持的合同并未填写课程起止时间,而在会所所持协议上,却写着“2010年12月31日内完成课程”,尤其是私人教练服务协议,徐所持合同中有不少空格,如私教课程每节多少元、上课的起止时间等。

徐女士称,健身会所拒绝了她的要求,称约定的课程已完成,约定期限已过等。健身会所相关人员表示,愿意把落下的课补齐,但不愿退款,“即使打官司我们也不怕”。工商称应退未享受服务的费用

南岸区工商分局工作人员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经营者不得对消费者作出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另外,经营者以预付款方式提供商品或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约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退回预付款。

此外,南岸区工商分局工作人员认为,徐女士也并非毫无过错。首先,对于格式合同中空白之处没有填写;其次,徐女士未能对合同中“不利条款”予以审核。

根据南岸区工商分局的处理意见,该健身会所应退还徐女士未享受到服务的预付款。

美容健身预付费消费有监管空白

“近几个月,仅南岸区消委会就接到类似申诉4起。”南岸区消委会秘书长刘长奇表示,近年,越来越多的市民到美容或健身中心购买美容卡、健身卡,投诉也增多了。

记者了解到,发生美容健身预付费式合同消费纠纷的主要原因,一方面是预付费消费的合同周期通常较长,经营者恶意卷款逃走;因经营不善歇业,消费者的权益“打水漂”;经营权转让,承继方“不认账”。另一方面,预付费消费的提供者往往给予了消费者一定优惠,消费者冲动消费,而忽略了合同上存在的一些“霸王条款”,未明确卡终止时间和转让条款,消费者不明就里产生纠纷。

刘长奇介绍,目前,在预付款消费的监管上存在诸多空白,而比较好的方法就是出台相应的格式合同加以规范,他因此建议出台美容和健身等行业的预付款消费格式合同。据悉,眼下只有房地产、婚庆等大单消费领域有相应的规范格式合同。

律师支招

划掉消费合同空白处

重庆静昇律师事务所律师单任说,由于预付款消费目前在重庆还缺乏相应的法律规定,建议消费者在签订合同时,一定要仔细阅读相关条款,尤其是一些标的金额大、和自身责任密切相关、合同周期长的合同条款。对于合同需填写的空白处,即使当时没有明确,也应该划掉,以避免“阴阳合同”的产生。另外,消费时,最好签订书面合同,或保留消费凭据。

“经营者最好在免责条款处设置消费者签名栏。”单任建议,经营者须提供格式合同条款,对于自身免责的条款要提醒消费者。当发生消费纠纷时,经营者需要提供证据,显示曾经有过向消费者提示或解释过免责条款,否则,商家将面临因无法举证而需要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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