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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美容失败跳楼自杀,美容院被告上法庭

2011.08.23 出处:人民法院报 作者:未知 责任编辑:周亚兰

重庆一女士高某在廖某开办的个体美容咨询服务部做皮肤护理,脸部出现红肿、起斑。今年2月2日,高某跳楼自杀身亡。其父母及儿子认为,美容失败是高某自杀的直接原因,因此将廖某诉至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决廖某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赔偿金等共计26万余元。

重庆一女士高某在廖某开办的个体美容咨询服务部做皮肤护理,脸部出现红肿、起斑。今年2月2日,高某跳楼自杀身亡。其父母及儿子认为,美容失败是高某自杀的直接原因,因此将廖某诉至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决廖某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赔偿金等共计26万余元。

原告:美容失败致人自杀

2011年7月20日上午9时30分,该案公开开庭审理。3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被告的委托代理人出庭参加了诉讼。

原告代理人提出,2010年11月23日至2011年1月29日,高某在廖某开办的个体美容咨询服务部做皮肤护理,美容项目是脸部保养和祛红血丝。当时高某办理的是护理年卡,费用1980元,不限次数,并购买了护理产品一套,价值2980元,后来高某做了36次皮肤护理,在这个过程中高某脸部出现红肿、起斑。

“事后高某多次到被告处护理,被告又违规对其进行长达一个月的消炎处理,致其脸部问题越来越严重。同时,被告也未及时告知高某到医疗机构治疗。在与被告多次交涉无效后,高某无奈选择了跳楼自杀。” 原告代理人说,“美容失败导致高某跳楼身亡,高某死亡与被告的违规操作有直接因果关系,被告应负赔偿责任。”。

原告向法庭出示了高某的死亡证明、购买护理产品及办理护理年卡凭证、美容登记表、护理记录、生前和死亡后的照片等证据佐证,并申请了6名证人出庭作证。

被告:护理无任何过错

针对原告的诉请,被告代理人认为,被告为高某所做的面部护理属生活美容范围,护理过程中对其面部敷用具有抗炎性和抗过敏性的面膜,是生活美容中皮肤护理的常用措施,并不存在违规违法操作。且为其提供的护理产品均是正规企业生产并经鉴定机构检验合格的产品。

“高某的死亡后果与被告提供的美容服务间无任何因果关系,被告在提供护理过程中,无任何过错,不存在侵害高某健康权、身体权和生命权的事实,因此被告不应对原告承担赔偿责任,请求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代理人说。

被告也向法庭举示了高某的美容护理档案、使用护理产品的生产许可证和质检报告、护理前的面部照片等证据,并申请了3名证人出庭作证。

焦点:美容与死亡有无因果关系

法庭调查结束后,原、被告双方围绕“被告的护理行为是否违规”、“被告的美容护理与高某的死亡有无因果关系”等主要焦点展开了辩论。

“高某在大年三十自杀,正是美容失败让她没有勇气面对生活,而且给高某做美容护理的工作人员没有美容师资格证。”原告坚持认为高某自杀的直接原因是在被告处美容失败。

而被告也坚持认为,“如果是被告的美容护理失败致高某受到侵害,其可以选择多渠道获得救济,且高某生前与被告没有产生任何纠纷和争诉的事实,故无论从逻辑推断还是常理判断,高某的自杀行为与被告提供的美容服务显然无任何关系。”

此外,高某的父亲在法庭调查阶段提到,“据高某生前讲,被告曾带高某去重庆某处做过激光祛红血丝手术,花了8000元”。

但在法官深入询问此事时,高某的父亲称不清楚。对此,被告代理人认为,被告廖某开办的个体美容服务部没有做祛红血丝手术的设备,因此,弄清高某在何时何地做过祛红血丝手术也是一个关键问题,该案仍在进一步审理中。

美容为何变毁容

庭后,承办法官谈到,司法实践中,因美容毁容提起诉讼要求赔偿的案件较常见,原告主体往往为受害人本人。但类似本案这样美容者自杀的情形较少见,这一极端案件也说明了美容业存在诸多问题。

一是超范围开展医学美容的行为时有发生。普通美容院获准的经营项目为“非创伤性美容”,即仅能从事生活美容项目经营,但部分经营者在他们承诺的美容项目中,往往包括如纹绣、针灸、除眼袋等医疗美容项目。按照法律规定,经营者须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相关人员需具有卫生技术人员资格,方能从事创伤性美容项目。

二是从业人员未持证上岗的现象普遍存在。由于该行业存在人员流动性大的问题,部分从业人员在无健康合格证、未经卫生知识培训的情况下即上岗操作,对消费者的健康造成很大隐患。

三是使用不合格化妆品的行为屡见不鲜。部分化妆品外包装上未标明产品名称、厂名、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编号、生产日期和有效使用期限等事项,部分消费者在美容时也忽略对所使用产品的查验,出现问题后才幡然醒悟,后悔莫及。

专业人士指出,这些问题与缺乏系统的服务质量和产品质量管理体系、诚信意识缺失、监管不力等因素有关。为了解决美容业存在的问题,需要加强工商、卫生、质检、物价、教育、税务、劳动保障、公安以及行业协会等部门的相互沟通与配合,采取联合治理整顿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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