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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个人因解除劳动关系“免税线”同比升幅5%

2012.08.22 出处:网络 作者:未知 责任编辑:朱宁

近日,记者从市地税局获悉,2012年个人因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的标准调整为172419元。与2011年“免税线”相比提高8934元,升幅达5%。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57号)规定,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用),其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

按广州市统计局日前公布的2011年我市职工年平均工资为57473元计算,2012年广州市个人因解除劳动关系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的标准为57473×3=172419元,与2011年“免税线”相比提高8934元,升幅达5%。

也就是说,凡一次性补偿收入不超过172419元的,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172419元的,只对超过部分按照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考虑到个人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数额较大,且被解聘的人员可能在一段时间内没有固定收入等因素,对于个人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可视为一次取得数月的工资、薪金收入,允许在一定期限内进行平均。具体平均办法为以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除以个人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以其商数作为个人的月工资、薪金收入,按税法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具体计算公式为: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应纳个人所得税={[(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免税收入额-实际缴纳的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工龄-费用扣除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工龄。

计算公式中“实际缴纳的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是指个人取得的补偿收入时实际缴纳到地方税务机关、劳动社会保障部门或政府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指定专户的部分,对未实际缴纳的不得扣除。

“工龄”是指计算发放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的个人实际工作年限,如果实际工作年限超过12年的,按12年计算。

市地税局提醒广大纳税人,按上述方法计算的个人所得税由支付单位在支付时一次性代扣。个人在解除劳动合同后又再次任职、受雇的,对个人已纳税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不再与再次任职、受雇的工资、薪金所得合并计算补缴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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获工伤保险待遇免征个人所得税

近日,记者从广州市地税局了解到,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日前联合发文,明确自2011年1月1日起,对工伤职工及其近亲属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取得的工伤保险待遇,免征个人所得税。

工伤保险待遇,包括工伤职工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规定取得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工伤医疗待遇、住院伙食补助费、外地就医交通食宿费用、工伤康复费用、辅助器具费用、生活护理费等,以及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取得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等。对2011年1月1日之后已征税款,由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主管税务机关按相关规定予以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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