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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津贴若低于实际工资 单位需补足差额给女职工

2013.07.18 出处:中国人力资源网 作者:未知 责任编辑:黄伟玲

根据社保的有关政策,女职工产假期间从社保领取的生活津贴,如果低于她平时的实际收入,可以向单位申请补足差额。但现实中,很多女职工领不到这笔钱。市民李女士最近就 诉说了她的情况:

根据社保的有关政策,女职工产假期间从社保领取的生活津贴,如果低于她平时的实际收入,可以向单位申请补足差额。但现实中,很多女职工领不到这笔钱。市民李女士最近就 诉说了她的情况:

(实况:我是2011年7月生的我儿子,我在社保中心那领了三万多块钱的生育津贴,然后我拿到这个津贴之后,我看到单子上写着一个标准,说是按照单位平均工资6千多来计算的。)

但李小姐说,自己平时每月到手的收入都有上万元,年底填写的个人所得税税单可以证明:

(实况:我知道上海有这样一个规定,就是如果你实际拿到的生育津贴低于你的实际工资的话,是要补给我的。我现在想知道,我是不是可以问我的单位去要这个应该补给我的部分呢?)

在篱笆网、天涯等网络论坛的母婴板块,很多新妈妈都曾发帖问到过类似的问题。

为此咨询了中智公司法律咨询部客户经理侯君。她解释说,自从2011年7月我国《社会保险法》实施以来,生育保险金由社保中心统一发放,发放的标准是女职工生产或者流产当月,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的职工平均工资:

(实况:如果她所在单位的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高于本市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那么社保中心是按照300%来寄发月生育生活津贴标准。因为我们的缴费基数有三倍的封顶,所以他基本就沿用了这个思路下来。)

这样一来,对一些年纪比较轻、职级比较低的女职工来说,他们通常可以拿到比自己实际工资更高的生育生活津贴。但也有些本来工资特别高的女职工,到手的津贴就比自己平时的工资要低。为此,今年1月,市政府有关文件又作出补充规定:

(实况:就是生育津贴的标准如果低于她们原来的产假前的工资,那么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27条第一款,和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的第五条执行,这个意思就是不能因为女职工的怀孕、生育、产假而影响到她的工资待遇。比下来如果有差额的话,那就是单位补差。)

但现实中,很多单位不会主动把这笔差额发放给女职工。12333的工作人员建议,女职工首先应当主动和单位沟通,把文件中的规定告诉单位人事部门:

(实况:单位不给你的,和单位协商,协商不成的,可以通过劳动部门调解。如果调解下来单位还是就是不愿意支付的,那就只有申请劳动仲裁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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