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朋友圈诉苦遭一家美容企业辞退 员工获赔

2014.07.03 出处:新京报 作者:未知 责任编辑:陈红

职员因家庭琐事在微信朋友圈诉苦,却遭领导误解并被辞退,昨日,海淀法院通报首例以微信做证据审结的劳动关系案,最终判决该公司支付职员2万余元补偿金。

职员因家庭琐事在微信朋友圈诉苦,却遭领导误解并被辞退,昨日,海淀法院通报首例以微信做证据审结的劳动关系案,最终判决该公司支付职员2万余元补偿金。

员工

提交朋友圈留言当证据

李女士于2009年6月入职东方美公司(北京市东方美时代女子美容有限公司),2013年6月6日离职。工作了4年的她满腹委屈,认为是公司辞退了她,于是申请了劳动仲裁。

劳动仲裁判决东方美公司支付李女士经济补偿金、工资等。但东方美公司不服,将李女士告上法庭,称李女士是主动提出离职。

该案在海淀法院开庭审理。庭审上,李女士提交的关键证据是微信朋友圈的留言。她说,2013年6月4日,其因家庭琐事在微信朋友圈发表了一篇表示当时心情的文字,却被东方美公司法定代表人唐总误解为其因工作原因而发,故将其辞退,应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

公司

老总评论属个人意见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解除劳动关系的原因,即李女士微信朋友圈的信息内容。

李女士认为,由于东方美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唐总误解了其在微信朋友圈发表的文字,并进行了评论“如果一份工作让人如此悲伤,不做也罢”,该评论即为东方美公司辞退其的意思表示。后唐总于2013年6月6日通过短信再次确认辞退事宜,并要求其办理工作交接。

东方美公司则认为,微信朋友圈属于社交网络平台,唐总在李女士朋友圈的评论内容仅代表个人意见,并非公司行为,该评论是警示性内容,而非辞退李女士。

判决

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关系

诉讼中,法庭将本案所涉微信记录、微信账户页面、短信记录进行截屏并打印。

经审理,法院认为,东方美公司法定代表人唐总与李女士互为微信朋友圈好友,但更具有管理与被管理的劳动关系,李女士在朋友圈发表的微信内容并未指向具体的人或事,但唐总的评论却明确指向了工作。

其次,李女士在唐总评论后立即用微信方式作出解释,而唐总于6月6日通过短信方式明确回应李女士,并要求李女士于当日办理了工作交接。

据此,法院认定,东方美公司因李女士发表的微信而要求其离职,无事实及法律依据,属于违法解除双方劳动关系的行为。最后法院判决东方美公司支付李女士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1.4万元,并支付工资差额140余元、未休年假工资6000余元。

 追访

微信记录可当证据发表言论应负责任

审理此案的法官表示,微信作为一种新型的交流互动平台,所有人对于自己发表的言论应负法律责任,并承受其所产生的法律后果。

目前,随着微博、微信等兴起,开始出现劳动争议案件当事人提交微信电子证据对相关事实进行佐证的情况。本案即为首例认定公司通过微信方式违法解除与劳动者劳动关系的案件。

借此案,海淀法院提醒劳动者,在微信交流平台上,应对自己的言论负责,尤其在工作群、办公群中发言更应谨慎注意自己的言论。

此外,法官特别提醒,作为电子证据的一种,微信证据亦存在认定难等特点,劳动者要注意取证方式、取证的及时性以及相关的补强证据,以提高证据的证明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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