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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婚职场女性如何维护个人权益?

2014.11.12 出处:138中国美容人才网 作者:小玲 责任编辑:黄伟玲

在职场上,越来越多女性在面试的时候隐瞒婚史。为什么职场女性越来越倾向隐婚呢?究根到底,很多企业歧视已婚未育女性。


在职场上,越来越多女性在面试的时候隐瞒婚史。为什么职场女性越来越倾向隐婚呢?究根到底,很多企业歧视已婚未育女性。很多企业担心,当花了精力招聘了一女员工进来后,不久就需要休产假。这一方面对工作有影响,另一方面休产假后,该女员工能否正常回来上班也是个未知数,所以,很多企业处于对这方面的担心往往不喜欢招聘已婚未育女性。

案例:张琳应聘到一家化妆品公司做策划主管,面试的时候,面试官再三了解张琳的婚姻状况,张琳坚定地说“未婚”。入职半年后,张琳意外怀孕了。由于孕期反应大,张琳没法正常工作,总是请假,当公司隐瞒已婚事实后,决定以这个理由解决张琳,张琳对公司的做法很愤怒,她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

仲裁庭审时,该公司特别强调,张琳的隐瞒行为存在两个严重过错和违法行为:一是张琳隐瞒已婚史的行为属于法律上的欺诈行为,依照《劳动合同法》第26条的规定,双方所签劳动合同无效,公司有权与其解除劳动合同;二是违反了公司规章制度与员工手册纪律规定,公司制度与员工手册均明确规定“员工入职时应当如实填写入职登记表,不得有任何隐瞒,否则公司有权解除劳动合同”。

尽管如此,仲裁委经审理后,依法支持了张琳的请求,裁决撤销该公司与张琳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继续履行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

本来是张琳有过错在先,而且,她在应聘时隐瞒已婚史,属于法律上的欺诈行为,以欺诈行为订立的合同,当属于无效合同,公司似乎有权予以解除,但却未得到法律支持,其理由主要有三。

首先,该公司招聘信贷员,要求女性条件为未婚,涉嫌性别歧视,《宪法》、《妇女权益保障法》、《就业促进法》都规定了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劳动和社会保障权。因此,该公司招聘所设定的“女性未婚”条件违反了法律规定,属于无效条款。那么,张琳的隐瞒行为就不存在违法问题。

其次,《劳动合同法》第42条明确规定,女职工在怀孕、生育、哺乳这“三期”内,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国务院制定的《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更是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及哺乳降低其工资或予以辞退以及与其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

再者,尽管张琳在入职时未如实告知自己的婚姻状况,但远没有达到严重违反单位规章制度的程度,也未给单位造成经济损失,同样没有达到《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的 “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程度。所以,该公司单方解除与张琳的劳动合同,依法不应得到法律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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