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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13种情况不上班也拿工资!

2017.09.11 出处:中人网 作者:刘伟 责任编辑:陈小宇

作为HR应该熟知这些相关的假期法律法规!以免在工作中闹出笑话。所以HR们都看过来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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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HR应该熟知这些相关的假期法律法规!以免在工作中闹出笑话。所以HR们都看过来吧。

一、法定节日假

法定节日假,是指在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特定法定节日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安排劳动者休息,并依法支付工资。在此期间,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加班工资。

法律依据:

1、《劳动法》第五十一条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丧假期间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同时,根据《劳动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第五十一条规定,法定休假日,是指法律、法规规定的劳动者休假的时间,包括法定节日(即元旦、春节、国际劳动节、国庆节及其它节假日)以及法定带薪休假。

2、《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第二条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一)新年,放假1天(1月1日);(二)春节,放假3天(农历正月初一、初二、初三);(三)清明节,放假1天(农历清明当日);(四)劳动节,放假1天(5月1日);(五)端午节,放假1天(农历端午当日);(六)中秋节,放假1天(农历中秋当日);(七)国庆节,放假3天(10月1日、2日、3日)。

第三条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及纪念日:(一)妇女节(3月8日),妇女放假半天;(二)青年节(5月4日),14周岁以上的青年放假半天;

第四条少数民族习惯的节日,由各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各该民族习惯,规定放假日期。

3、《劳动法》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4、《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三条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完成劳动定额或规定的工作任务后,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按以下标准支付工资:(三)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劳动者工资。

二、带薪年休假

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年休假天数根据职工累计工作时间确定,其中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在年休假期间,职工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法律依据:

1、《劳动法》第四十五条国家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

劳动者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2、《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国务院令第514号,2008.1.1实施)

3、《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人社部令第1号,2008.9.18实施)

三、婚假

婚假,是指劳动者本人结婚时依法享受的假期。劳动者在享受婚假期间,用人单位应依法支付工资。

法律依据:

1、《劳动法》第五十一条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丧假期间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

2、《对企业单位工人、职员加班加点、事假、病假和停工期间工资待遇的意见》规定,为了照顾我国旧有习惯,不论工人职员请婚丧假在三个工作日以内的,工资照发;超过三个工作日以上的其超过的天数,不发给工资。

3、为保障《计划生育法》的贯彻实施,各省市均结合实际情况作了细化规定,包括延长婚假时间。如《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六条规定,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假期七天。

四、产检假

产检假是指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的所需时间,该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法律依据: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六条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五、产假:

产假是指在职女职工分娩前后依法享受的休假待遇。产假期间,女职工可以自生育保险基金或用人单位处领取生育津贴。部分省份还规定了女职工配偶可以享受陪产假。

法律依据:

1、《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八条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2、《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3、为保障《计划生育法》的贯彻实施,各省市均结合实际情况作了细化规定,包括延长产假时间。如《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的女职工,按规定生育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享受生育奖励假三十天,其配偶享受陪产假十五天。

女职工经所在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同意,可以再增加假期一至三个月。

六、哺乳假

哺乳假,是指针对哺乳未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应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其安排1小时作为哺乳时间。每多哺乳1个婴儿的,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

法律依据: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九条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

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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