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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用人如何规避风险?

2019.07.22 出处:网络整合 作者:一大橙子 责任编辑:陈蔼妍

试用期是指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是否合格进行考核,劳动者对用人单位是否符合自己要求也进行考核的期限,这是一种双方双向选择的表现。

《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意在禁止用人单位滥用劳动合同试用期侵犯劳动者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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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解雇的疑难问题


试用期内单位可以解除的9种情形:

1.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最常用】;

2. 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3. 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4. 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7. 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8.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9. 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注意事项:

1.在试用期因工负伤被鉴定为伤残1至10级的,用人单位不能以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

2. 试用期内发现女工怀孕的,不能以女职工怀孕或不能胜任工作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3. 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在试用期未解除劳动合同,试用期满后,不能以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案例讨论:

某美资软件公司在媒体上发布软件工程师的招聘条件:

· 计算机专业本科以上学历,有数据库程序开发经验,能熟练使用英语进行工作等。

某名牌大学计算机专业毕业生小刘被软件公司录用,双方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试用期6个月。

小刘在电脑操作和编程方面确实不存在任何语言障碍,但是在项目开发过程中要和公司的外籍员工甚至美国方面的员工进行沟通,小刘在沟通项目方面的语言障碍十分明显,有些一次就能解决的问题,可能需要来回多次沟通,影响到项目的整体进展。

试用期2个月后,公司认为小刘英语表达能力欠佳,不符合公司的录用条件,不能胜任工作,以此为由与小刘解除劳动合同。

小刘认为自己作为软件工程师,在程序编写上不存在任何语言障碍,符合公司规定的“能熟练使用英语进行工作” ,公司不应解除其劳动合同。双方为此发生劳动争议。

案例分析:

招聘条件 = 录用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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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用人单位仅仅设定了招聘条件,没有设定录用条件或没有与劳动者确认录用条件的情况下,招聘条件或可作为录用条件的参考项。

试用期管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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