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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美发变脱发,索赔获支持

2010年3月,原告王某在被告某美容中心处烫头发。次日,原告额头处的头发几乎掉光。后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并带原告去医院就医,遭到被告拒绝。3月15日,原告到消费者协会投诉,但因双方分歧较大,没能达成调解。无奈之下,原告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29.5元、误工费7880元、就医交通费100元及精神损害抚慰金6000元,共计14009.5元。 [详细]

标签: 美发 脱发 医疗费 误工费 就医 民法通则 2011.02.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