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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卖“毁容化妆品”可追究刑事责任

2007.08.09 出处:城晚报 作者:韩健 杨茹

昆明:卖“毁容化妆品”可追究刑事责任
  
 
    今后,美容院推销的化妆品若有损害顾客容貌,致人皮肤严重损伤,甚至导致被害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其面临的处罚将不仅是罚款、停业整顿,还可能被移送司法机关,并追究相关人员刑事责任。昨日,在昆明市检察院、市整规办联合召开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会议上,昆明市检察院具体公布了112种“行政执法机关移送公安机关管辖刑事案件参考标准”(以下简称“参考标准”),这意味着有112种案件将不得一罚了之,达到相关标准时,需追究刑事责任。

      记者注意到,在“参考标准”中,许多案件涉及经济领域。其中,在食品、药品、化妆品生产销售领域的案件包括:生产销售伪劣商品,销售金额达5万元的,工商、药监、卫生等部门在查处时,就可移送司法机关,其罪名为“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销售明知是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其罪名可为“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并造成上述严重后果,也会获罪。

    涉及股市等金融领域的案件包括:内幕交易数额在20万元以上;多次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致使交易价格和交易量异常波动等严重后果的,可获“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造成投资者直接经济损失在3万元以上;致使交易价格和交易量异常波动的,也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重大造假案不得“以罚代刑”

    据介绍,昆明市各部门此次全力协作,主要考虑到在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中,大量涉嫌犯罪案件是在行政执法中发现的,要加大对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从根本上巩固整规工作的成效,必须实现行政执法及刑事司法的紧密衔接。

    近日,省整规办常务副主任温建华在接受本报专访时,更进一步阐述了其中的意义:我们坚决追究重大制假、售假案件首要分子的刑事责任,就是要把这些人“打痛”,打得他们翻不了身,让他们再也没有能力造假。这也是今年云南省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重要思路。据悉,在省外,由于少数执法部门“以罚代刑”的个别现象仍存在,已导致一些造假者产生一种心理:假冒伪劣产品被查获后,大不了被罚款几万块钱,小意思。为防止此类问题出现,云南省正加强工商、质监、版权、药监等行政执法部门与公安、检察院、法院的联系,对重大制假案件,特别是涉及消费者切身利益的食品、药品案件将加大惩处力度。

    公安机关可提前介入

    值得关注的是,为切实加强行政执法部门与司法机关的衔接,会上还提出:行政执法机关在查处重大行政违法案件时,认为可能涉嫌犯罪的,可邀请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派员提前介入案件的调查;公安机关、检察机关认为涉嫌犯罪的,也可视情况提前介入,以引导行政执法机关调查取证。另外,今后,昆明各相关部门将每半年召开一次联席会,以相互通沟情况,共同研究执法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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