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奥运大蛋糕 不能随便吃

2007.08.10 出处:本站原创 作者:佚名

  
 
    “奥运”不仅是竞技盛会的代名词,对于投资者、企业而言,“奥运=品牌+销量”的提升。面对令人垂涎的3万亿元“奥运大蛋糕”,只要有点商业头脑的人都想从中分上一块,哪怕是“动一点奶酪”也成。但是,“奥运大蛋糕”毕竟有限,如果“偷”食,就可能“消化不良”。

    【案例分析】

    这些“蛋糕”不能乱吃

    今年以来,面对奥运商机的巨大诱惑,我市一些企业和个人未经授权便悄悄搭载奥运“便车”,这些行为实际已经侵权。

    A“福娃”名称不能随便用

    [案例]:今年初,市区吴先生想投资一家运动器材店,并决定在2008年北京奥运会前注册登记。考虑到经营的是运动器材,吴先生就想与最热门的话题“奥运”联系起来,将店名定为“扬州市福娃运动器材店”,设计好的店面装饰提到“支持2008北京奥运会”等。

    [处理]:在申请核准字号名称时,吴先生的申请被工商注册人员直接驳回。注册人员表示,奥运会的标志是受保护的,未经许可不能随便使用。

    [提醒]:开发区工商局登记注册人员提醒“准老板”们,2002年颁布施行的《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第五款特别指出:第29届奥林匹克运动会的吉祥物、会歌、口号同样受保护,未经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许可,任何人不得因商业目的使用奥林匹克标志。使用这类标志的,在2008年12月31日前,应同第29届奥林匹克运动会组织委员会订立合同。

    B“北京2008奥运”禁止擅用

    [案例]:北京申奥成功后,当大部分企业还处在抢抓奥运商机的懵懂阶段时,2003年,我市某生活用品品牌企业就在其生产的牙膏外包装盒上使用了“2008北京奥运”等字眼,不少消费者将该品牌牙膏与奥运联想在一起,认可该产品的品质,因此,产品销售量也不断攀升。

    今年4月份,我市花园小学对面一家超市在其户外广告牌上擅自使用了“中国印”、“北京2008年奥运会”等奥运标志,使人误以为该超市与奥运有关联。

    [处理]:针对在牙膏外包装使用“2008北京奥运”的字眼,工商部门当即责令其整改,并停止销售带有此类标志的存货。上述超市也被开发区工商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广告牌。

    [提醒]:广陵工商执法人员表示,“北京2008”、第29届奥林匹克运动会及其简称等标志属奥林匹克标志,未经授权不得随便使用,使用这类标志的,应当同第29届奥林匹克运动会组织委员会订立合同。

    C擦边“奥运”也得喊停

    [案例]:奥运申办成功之前,在解放桥附近就有一家名为“奥林”的大酒店,该酒店使用了“奥林”名称、奥运五环的霓虹灯,由于是在奥运申办前即已被工商部门核准,因此,直到2006年,工商执法人员才对该“奥林”名称提出疑问。

    [处理]:“奥林”名称颇具争议,执法人员称,虽然在申奥之前该酒店就存在,但由于该酒店使用的名称及标志易使消费者联想到“奥运”、“奥林匹克”等,还得改名。
     [提醒]:《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第二条第二款中明确规定:奥林匹克、奥林匹亚、奥林匹克运动会及其简称等专有名称未经授权不得使用,要使用国际奥林匹克委员会的奥林匹克五环图案标志、奥林匹克旗、奥林匹克格言、奥林匹克徽记、奥林匹克会歌、奥林匹克、奥林匹亚、奥林匹克运动会及其简称等专有名称,必须与国际奥林匹克委员会及其授权或者批准的机构订立合同,方可在合同约定的地域范围、期间内使用奥林匹克标志。

    D非授权点无权销售奥运商品

    [案例]:陈先生听说市区一大型玩具卖场里通过特别渠道进了一批福娃,并正在销售,他随即前往购买。但当时店主的举动却令陈先生质疑:福娃是被装在一个黑色大塑料袋里的,而且通过讨价还价,陈先生以低价就购买到了。

    [处理]:我市工商部门称,市工艺美术馆是我市拥有奥运商品特许经营权的销售商,金鹰国际购物中心拥有奥运商品特许销售专柜,只有他们才是我市经过授权的奥运商品特许零售商,除此之外,皆属非法经营。

    [提醒]:销售奥运产品都必须经过奥组委的授权,并获得特许经营权,否则不得进行销售。另外,由非授权经营者销售的产品其品质和质量也难以得到保证,根本不具有收藏价值。

    【专家声音】

    吃“蛋糕”也要按规则

    奥运商机无限,但机遇与风险并存,抓住机遇,就赢得了市场,如果走错了路,就可能被喝止。那么,在抢抓奥运商机时要注意什么,不妨听听专家的观点。

    分享“蛋糕”,要合理

    企业、行业敏锐地抓住了奥运商机是可喜的,但是如果未能抓到,未获得授权,而是打擦边球,搞隐性营销,那么最终,非但不能分享奥运蛋糕的甜蜜,还可能对国家、地方的声誉产生不良影响。

    在谈到分享奥运商机时,扬州大学社会发展学院副教授吴林斌提醒,扬州的投资者、企业、行业必须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在合情、合理、合法的情形下分吃。

    分享“蛋糕”,要合法

    “奥运标志经过长时间的成功运作,已成为具有价值的无形资产,因具有广泛的影响力而产生了强大的号召力。”不过,扬州工商局商广处负责人介绍,使用奥运标志时,必须要有相关授权,订立合同。否则,将奥林匹克标志用于商业目的,工商部门不但要责令对方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等,而且还可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另外,该负责人也指出,利用奥林匹克标志进行诈骗等活动,触犯刑律的,还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分享“蛋糕”,要挖细节

    北京奥组委高级顾问、奥运经济研究会会长魏纪中表示,无论何种形式的隐性营销,都是“越轨”行为,打奥运擦边球受益的可能是企业,但受到损失的是中国。许多企业的思路也陷入一种误区,认为就是要想办法和奥运直接擦边、沾光才能获利,而没有去针对奥运的特殊需求进行市场开拓,奥运会产生一些特殊的需求,这些特殊需求不一定要企业成为奥运市场开发计划里面的成员才能享受,关键就是看你是不是能抓到。企业要在这方面下功夫,抓住一部分特殊需求就可以在这个部分盈利,这是企业应该走的方向。

    【新闻链接】

    这些“雷区”不能乱“踩”

    据记者了解,国际奥委会与北京市政府签订的《第29届奥林匹克运动会主办城市合同》明确规定:“任何公有或私营实体所组织的广告或促销计划都不能涉及奥运会、任何奥林匹克队或奥运会的年份,也不能暗示与奥运会、任何奥林匹克队或奥运会的年份有关”。而且,针对奥运知识产权的保护,具有《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奥林匹克标志备案及管理办法》一系列的规章、规范约束,这些皆为“雷区”,随意乱“踩”必然“内外皆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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