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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化妆品夸大宣传 明年治理有法可依

2007.11.13 出处:新文化报 作者:佚名

食品化妆品夸大宣传 明年治理有法可依
 
    7日,记者从长春市质监局获悉,国家质检总局颁布的《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和《食品标识管理规定》将于明年9月1日施行。

    长春市质监局相关人士介绍,《食品标识管理规定》要求,食品名称或说明中标注“营养”、“强化”字样的,应该在标识中标注该食品的营养素和热量。食品标识应当清晰地标注食品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如果食品的保质期与贮藏条件有关,应当标注食品的特定贮藏条件。乙醇含量10%以上(含10%)的饮料酒、食醋、食用盐、固态食糖类,可以免除标注保质期。此外,有7类内容不得出现在食品标识中,如明示或者暗示具有预防、治疗疾病作用的;非保健食品明示或者暗示具有保健作用等。如果违反,质监部门将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

    《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明确规定化妆品标识不得标注夸大功能、虚假宣传、贬低同类产品、明示或暗示具有医疗作用的内容,不得标注容易给消费者造成误解或者混淆的产品名称。对违反各项规定的行为明确了处罚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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