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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芝地区商务局关于对美容美发经营者进行备案登记的通知

2008.10.16 出处:中国国际美容网 作者:未知 责任编辑:spring

  各县商务局、地区美容美发保健化妆品协会: 
  为促进美容美发事业的健康发展,规范美容美发服务行为,维护美容美发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商务部令2004年第19号《美容美发业管理暂行办法》及《西藏自治区美容美发保健化妆品行规行约准入制度》,我局决定对全地区范围内从事美容美发经营的业主进行一次全面备案登记,现将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备案登记机构: 
  林芝地区商务局授权林芝地区美容美发保健化妆品协会进行备案登记。协会是经地区商务局批准成立,并在地区民政局进行登记的合法社团组织。 
  二、备案登记对象: 
  《美容美发业管理暂行办法》所称的美容美发经营者,凡在林芝地区经营的都必须进行备案登记。 
  三、申请备案登记所需资料: 
  申请备案登记须提供以下法律文件的原件及一份复印件: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法人代表的身份证、房租合同复印件、2-3样产品的四证(厂家的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卫生许可证及产品检验报告)。 
  四、备案登记受理时间: 
  2008年10月15日---11月20日。 
  五、各县商务局工作程序 
  1、各县商务局在接到通知后,按照附表的要求立即开展美容美发保健化妆品行业登记工作; 
  2、根据登记情况到地区商务局领取《林芝地区美容美发保健化妆品备案登记合格证书》(正副本),向本县美容美发保健化妆品经营者发放证书。 
  六、注意事项: 
  1、备案登记不收任何费用。 
  2、各美容美发经营者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办理备案登记,逾期未办理的,将按照商务部令2004年第19号《美容美发业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八条予以处罚。 
  3、办理备案登记实行政务公开,如在办理备案登记过程中遇有问题或者需向行政部门反映情况,请直接联系林芝地区商务局。 
  联系电话:5825132 
  联 系 人:李玉祖
  电话:13308948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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