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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裁去派遣规人员如何补偿?

2009.01.20 出处:网络 作者:未知 责任编辑:小颜

问题:

    公司决定解雇一部分的员工,由于公司的员工全部都是通过某人力资源公司派遣的,因为公司解雇这部分员工想不支付经济赔偿,也没有提前30天通知员工,请问应该怎么办?公司本次解雇的人员有11人,但由于这分公司总人数也不过是36人,解雇比例将近30%,而公司则以员工属于派遣的,公司不支付补偿为理由。请专家指点应该怎么办?

[特约顾问答复:]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你们这36人的用人单位实际上都是人力资源公司,而并非你自己所服务的公司。

    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经济性裁员中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需要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应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

    但是此处的职工总数是指用人单位的职工总数,而并非你所服务公司的职工总数。你计算解雇比例时应该以人力资源公司的职工总数为分母计算。考虑到人力资源公司的业务规模,你们这次被解雇11人,应该构不上经济性裁员的要求。

    单纯从法律上说,你们是人力资源公司派遣到用工单位的人员,现公司并没有直接解雇你们的权利,而是应该将你们“退回”人力资源公司。退回的过程没有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义务。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设想,人力资源公司需要负责你们的工资等待遇。可是,人力资源公司并没有实际业务,通常他们是不愿意接受你们的。此时,人力资源公司若希望解除你们的劳动合同,则需要遵守法律关于解除、替代通知金和经济补偿金的规定。人力资源公司当然不会作冤大头自己来承担这笔费用,必然会要求你服务的公司承担,形成责任的传导。这一传导你们不需要去干涉,你们只要坚持至少有一家单位应支付你们的补偿即可,如果服务的公司不肯付,人力资源公司就推不了干系。

    假使人力资源公司也不愿意支付补偿怎么办?《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或者用工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为共同当事人。”你们可以把实际用工单位和人力资源公司一起诉至仲裁,要求他们履行劳动合同义务,或者给予替代通知金和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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