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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无固定期合同案”初露端倪 首起争议递交仲裁

2009.02.06 出处:中国劳动争议网 作者:未知 责任编辑:link

单位1年以上不与员工签劳动合同,就很可能成为“签无固定期合同案”的被告,记者昨天从杨浦区劳动仲裁委了解到,涉及该劳动争议的案件已在本市露端倪,首起争议案已在昨天递交杨浦区劳动仲裁委。专家预测,此类争议案今年可能会增多。

据该争议案的原告称,他是在2006年的11月进入一家民营企业工作的,但进单位后,单位一直未与他签劳动合同,2008年12月31日,老板突然炒了他“鱿鱼”。他在到相关部门向有关人士了解情况后,认为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原工作单位不但应该支付他工作期间的双倍工资,还应该和他签无固定期劳动合同。为此,他将单位告上了仲裁庭。

据悉,从2008年1月1日起实施的《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与此同时《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员工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向员工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员工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员工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向员工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员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业内人士分析,由于法律已经作出明确规定,因此,很多未签劳动合同的员工很可能为了签无固定期合同,在未签合同的1年内“不发声音”,而在工作满1年后要求单位与他签无固定期合同,否则就将单位告上劳动仲裁庭,今后类似案件可能增多。

劳动法专家、市总工会法律部谈育明认为,引发此类案件的主要原因是目前不少老板尚存侥幸心理,一部分老板至今对已经实施了1年多的《劳动合同法》知之甚少。“与员工签劳动合同是单位的职责,否则,必须承担由此引发的经济责任。”

杨浦区劳动仲裁委有关人士表示,目前他们尚未正式受理该案件。记者又从普陀、黄浦、闵行等多个区的劳动仲裁部门了解到,这些区目前尚未收到过此类劳动争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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