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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危机下劳动维权关键词

2009.03.16 出处:中国劳动争议网 作者:goodcoffee 责任编辑:goodcoffee

【现象】09届本科毕业生王冰去年7月初进入一家服装公司负责客户调查工作,合同签的是底薪1200元/月,试用期后1800元/月,试用期三个月。但公司至今未结束她的试用期。部门经理的解释是,试用期内其工作表现未达到公司要求,现在因经济形势变化,公司要撤销客户调查一职,让她要么离职,要么转做店面售货员。

【打假】经济形势变化、职位撤销、需要调整岗位,这些与试用期员工表现没有任何关系,和转正也没有关系。若真是求职者试用期间表现不佳,企业也应在试用期内提出。

合同不满仨月没有试用期

求职者要注意,劳动合同期限不满3个月时,不能约定试用期;同一劳动者同一企业间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在遭遇“超长”试用期时,劳动者有权要求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新劳动法规定,劳动合同期限在6个月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5天,满6个月不满1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个月。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关键词3:“自愿”实习→榨取免费劳力

【现象】今年1月,本科毕业生高健应聘一家软件公司程序员,面试时公司称对他很满意,但受金融危机影响,近期不增设正式员工岗位,只能安排他为实习生,实习期间薪水和试用期相同,但暂不签劳动合同。急于就业的小高同意了。但干了近两个月,公司没有发工资给他,他找到HR,对方说,“你这个月属于自愿实习,没有工资,经过考察,认为你不适合在这里工作”。

【打假】以实习为幌子榨取免费劳动力是一些无良企业的常用伎俩。企业往往通过花言巧语、用辛苦的实习岗位和转正前景制造假实习陷阱,轻而易举骗取求职大学生的劳动成果。

实习生也应签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即便是实习生,企业也要和其签订劳动合同。

关键词4:黑中介→已构成诈骗

【现象】:毕业生赵晶在一家职业介绍中心咨询,工作人员向她保证:“如果不喜欢工作,可全额退还中介费。”于是小赵选了一个职位,缴纳了八百元中介费,并签订了《务工委托推荐合同》,上面写着“如介绍工作不成功则全额退还中介费”。当天她就接到一家“大公司”来电,约她两周后面试。但到约定的日期,小赵来到公司,对方却说近期没有此安排。

【打假】市场上常有这样的“黑中介”,常见的有以报名费、登记费、服务费、介绍费等多种名义进行欺骗。

【维权】以上现象已构成诈骗,求职者选择中介时一定要查验其营业执照、是否持有劳动保障部门颁发的《职业介绍许可证》等,证件应当是原件,不能以“复印件”充数。

■ 必读法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

●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证件。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但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月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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