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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就业促进条例》将于今年五一实施

2009.03.30 出处:江西日报 作者:未知 责任编辑:goodcoffee

记者今天获悉,3月27日,江西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通过了《江西省就业促进条例》,《条例》规定招聘信息中不得含歧视内容,不得以性别为由拒录妇女,接收青年职业见习的用人单位要发见习工资,该《条例》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不得以性别为由拒录妇女

据悉,《条例》特设“公平就业”一章,分别对各级人民政府和用人单位及相关机构在制定有关政策、发布招聘信息、招用人员等方面作了禁止就业歧视的规定。

用人单位招人员,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不得歧视残疾人;进城就业的农村劳动者享有与城镇劳动者平等的劳动权利,不得对进城就业的农村劳动者和其他就业困难人员设置歧视性的录用标准;不得以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但经医学鉴定传染病病原携带者在治愈前或者排除传染嫌疑前,不得从事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卫生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传染病扩散的工作。

与此同时,用人单位对录用人员应当同工同酬,不得因性别、年龄、身体状况、户籍等原因设置不同的薪酬标准,不得在劳动合同中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不得以怀孕、产假、哺乳等为由辞退女职工或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青年职业见习发放见习工资

《条例》设定了以创业带动就业的内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青年职业见习专项援助制度,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具体负责青年职业见习的组织实施。年龄在18周岁至30周岁未就业的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可以申请参加青年职业见习,接收青年职业见习的用人单位发放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见习工资,对用人单位按照规定给予职业见习岗位补贴。参加青年职业见习人员原则上只能享受一次政府提供的职业见习岗位补贴,在见习期间不得同时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大学生基层就业有岗位社保补贴

《条例》鼓励和支持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到城乡基层、非公有制企业和中小企业就业。到城乡基层从事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工作,在符合公益性岗位条件的岗位就业的,按照国家规定给予公益性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按照国家规定享有相应的学费和助学贷款代偿政策。

条例规定,有创业项目的大中专院校毕业生、进城或者返乡就业的农村劳动者等人员进行自主创业时,因资金不足可申请小额担保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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