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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温津贴发放,执行更加重要

2010.08.09 出处:国际金融报 作者:未知 责任编辑:筱琴

今年夏天已过去一半,高温津贴在一些饱受高温煎熬的地区却仍未普遍落实,有的被打了折扣,有的成为“空头支票”。近日,“火炉城”武汉迎来持续高温天气,白天最高气温直逼38摄氏度。记者在街头几个工地采访露天作业的农民工时,发现他们对高温津贴表示陌生。

今年夏天已过去一半,高温津贴在一些饱受高温煎熬的地区却仍未普遍落实,有的被打了折扣,有的成为“空头支票”。

近日,“火炉城”武汉迎来持续高温天气,白天最高气温直逼38摄氏度。记者在街头几个工地采访露天作业的农民工时,发现他们对高温津贴表示陌生。当记者试图就高温津贴相关事宜对某市政建设工程业主单位进行采访时,遭到强硬拒绝。而在该工地上,几位农民工和他们的家属则表示,单位给他们发放了一些防暑药品,但是“钱没多给”。

早在2007年,湖北省卫生厅、原省劳动保障厅、省安监局、省总工会就发出《关于转发进一步加强工作场所夏季防暑降温工作的通知》,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日最高气温达到35摄氏度以上)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摄氏度以下的(不含33摄氏度),应当向劳动者每人每天支付8元的高温津贴,且须按实际工作日计算,不得计入最低工资。

记者在采访中还了解到,高温津贴除了发放不到位,还存在分配不均,损不足以奉有余的情况。一些农民工在烈日下挥汗如雨却一分钱补助没拿,与此形成鲜明对比的是不少企事业单位白领虽然在空调房工作,却能享受每月几百元的“高温补贴”。在同一个工地,偶尔在户外活动一下的管理者领到的高温津贴却比一直在露天作业的工人多好几元钱,甚至是多出一倍。

高温津贴发放,制度不可缺少,执行更加重要。社会保障问题的责任主体主要是政府,国家制定法律法规之后,政府应当监督企业履行法定的义务。如果法律没有规定企业的义务,政府则应当承担起社会保障的责任。这或许意味着,要想彻底解决高温津贴发放到位的问题,要么有关部门需要在相关法律法规中要求强制执行,并明确一旦企业失职,将会面临什么样的惩处措施;要么就由政府出资,从社保经费中拿出一部分直接拨付给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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