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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妆品企业注意!进出口化妆品有新规!

2012.09.05 出处:南方都市报 作者:未知 责任编辑:朱宁

国家质检局出新规:首次出口的化妆品报检时应当提供卫生许可证、生产许可证等材料;进口 研发试用化妆品,收货人须提供样品研发试用方案、处置管理措施、非销售的承诺书;首次进口的研发试用化妆品,还应提供合规定的声明,表明正常使用不会对人 体健康产生危害等。

出口化妆品企业要注意新规了:卫生许可或备案的化妆品,首次进口时,收货人要向报关所在地的检验检疫机构申请备案。还要提供由生产企业或权威机构出具的安全性评估资料,包括产品安全性承诺、安全性风险物质危害识别表等。

珠海检验检疫局方面表示,国家质检总局的新规,跟以往规定相比有了新的要求。如,首次出口的化妆品报检时应当提供卫生许可证、生产许可证等材料;进口 研发试用化妆品,收货人须提供样品研发试用方案、处置管理措施、非销售的承诺书;首次进口的研发试用化妆品,还应提供合规定的声明,表明正常使用不会对人 体健康产生危害等。珠海检验检疫局提醒,进出口企业可在质检总局网站了解《进出口化妆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确保贸易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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