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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包”属于福利 不能冲抵加班费

2013.02.20 出处:齐鲁晚报 作者:未知 责任编辑:朱宁

春节假期,不少人仍然坚守在工作岗位上。日前记者采访市人社局相关负责人得知,春节期间单位发放的“红包”属于福利,不能冲抵加班费。

春节假期,不少人仍然坚守在工作岗位上。日前记者采访市人社局相关负责人得知,春节期间单位发放的“红包”属于福利,不能冲抵加班费。

日前,市民李先生拨打市人社局民生热线12333称,他在岛城一家餐厅工作,每年的除夕到大年初二都要上班,今年也不例外,但从未见过三倍的加班工资。不过,每年正月初一,餐厅都会发200元“红包”。“这200元算不算加班费?”李先生很疑惑。

对此,市人社局相关负责人在接受记者采访时介绍,“红包”是对员工的奖励,是一种福利,而加班费是对劳动者放弃法定假日休息的一种补偿,“红包”不能冲抵加班费。

据悉,今年春节假期,2月9日至11日三天为国家法定节假日。据节前市人社局对加班费的政策解读来看,用人单位如果安排员工在这三天加班,应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约定报酬的300%的标准支付加班费,且不得安排调休。2月12日到15日为休息日,用人单位应安排补休,如果无法补休,则需要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约定报酬的200%的标准支付加班费。根据青岛市内六区全日制就业劳动者最低工资标准1240元/月计算,在除夕至年初二这三天加班的,每天的加班工资至少为171元;年初三至初六这四天加班的,每天至少为114元。如果7天全部加班,那么至少可拿到加班工资969元。此外,对于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的加班工资问题,目前法律没有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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