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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与员工签劳动合同 企业被判支付双倍工资

2009.03.31 出处:水母网 作者:未知 责任编辑:goodcoffee

水母网讯:记者昨日(30日)从芝罘区人民法院获悉,某快递公司因未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被判支付员工双倍工资。据悉,这是芝罘区法院判决的首例双倍工资赔偿案。

2007年8月17日,芝罘区王某应聘到烟台一快递公司担任快递员,双方谈妥月工资1200元。至去年4月30日,王某向公司递交辞职报告时,双方一直未签订劳动合同。当天,王某便向烟台市芝罘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烟台某快递公司支付因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4800元。

去年10月20日,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根据2008年1月实施的新的劳动法,裁决烟台某快递公司向王某支付2008年2月至4月期间因未与王某订立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3600元。烟台某快递公司不服,向芝罘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不支付因未与王某订立劳动合同赔偿的双倍工资3600元。庭审中,烟台某快递公司辩称,王某在公司工作期间,公司曾表示要与其签订劳动合同,但王某以各种理由表示不用签订劳动合同。对此,烟台某快递公司不能举证。王某辩称,快递公司从来没有提出过签订劳动合同。

法院认为,烟台某快递公司应与原公司职工王某签订劳动合同,因不能举证未签订劳动合同是王某拒签,故应支付王某在2008年2月至4月期间的双工资3600元。

相关法律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82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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