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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制定美容美发行业消费争议处理暂行办法

2010.05.11 出处:内蒙古晨报 作者:刘欣荣 责任编辑:筱琴

记者昨日了解到,由内蒙古工商局、内蒙古美容美发协会共同制定的《内蒙古自治区美容美发行业消费争议处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目前正广泛征求社会意见。

本报讯(记者 刘欣荣 通讯员 王敏)记者昨日了解到,由内蒙古工商局、内蒙古美容美发协会共同制定的《内蒙古自治区美容美发行业消费争议处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目前正广泛征求社会意见。《办法》拟规定,美容美发经营者有五种行为之一的,应当根据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接受该项服务费用金额的一倍。

据了解,五种行为包括美容美发服务所使用或销售的各种洗发、护发、染发、烫发、洁肤、彩妆用品及相应器械,不符合国家《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等有关产品质量、卫生安全标准规定的,使用或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人身安全的假冒伪劣产品;销售或使用国家明令淘汰或过期、失效、有害、有毒等美容美发用品造成消费者损害的;提供商品或服务价外加价、收取未予表明的费用,或者以欺骗性价格表示提供商品或服务的;采取虚假广告或其他不正当手段提供商品或服务的;提供商品或服务有其他欺诈行为的。

此外,《办法》还拟规定,经营者在为消费者服务过程中,因操作不当或保管不善,使消费者衣物遭受污损或丢失,并确认无法挽回其损失的,经营者应按照同品牌、同规格、同型号的产品或市场平均价格予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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