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 首页 > 美业职场 > 政策法规 > 正文

长春美容院化妆品行业的7条禁令

2010.06.11 出处:新文化报(吉林) 作者:李杨 责任编辑:筱琴

6月9日上午,长春市绿园区卫生监督所组织30家美容院,化妆品经营、经销单位主要负责人,召开公共场所化妆品经营单位整顿培训会议,提出“7条禁令”。

本报讯(记者李杨)6月9日上午,长春市绿园区卫生监督所组织30家美容院,化妆品经营、经销单位主要负责人,召开公共场所化妆品经营单位整顿培训会议,提出“7条禁令”。

绿园区卫生监督所提出7项具体要求:

1、必须取得有效健康体检证;

2、国产化妆品由取得《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的企业生产;

3、建立进货查验制度、索证索票制度及进货台账制度;

4、从事批发业务的企业建立购销台账制度等;

5、国产特殊用途化妆品、进口化妆品的批准文号或备案号真实、有效;产品标签标识符合相关规定;

6、化妆品在使用有效期内;

7、化妆品的储存条件与标签所标示的条件一致。

要求辖区美容院,化妆品经营、经销单位主要负责人完善管理制度,加强产品质量管理。

绿园区卫生监督所24小时报诉举报电话:0431-87961664。

138job发布或转载各类资讯,是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以赢利为目的,也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

138job历来重视版权等知识产权保护,如本网转载之部分资讯、稿件涉及版权等问题,请作者在本网发布该文两周内速来电或来函与我们联系,138job会及时作出删除处理。

凡本网原创稿件,版权归138job所有。其他媒体(包括网络媒体和传统媒体)转载138job原创稿件时须在明显位置注明信息来源:138job中国美容人才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