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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点美容美发三项行规属“霸王条款”

2012.04.19 出处:东北网-鹤城晚报 作者:文卓 廉玉晖 责任编辑:陈红

近年来,美容美发行业十分兴旺。而消费者对美容美发行业一些规定心存不满,却又找不到法律支持。昨日,记者从市工商局合同科了解到,今年“霸王条款”专项整治活动相继确认了一些霸王行为,美容美发行业3种行规也在其中。

近年来,美容美发行业十分兴旺。而消费者对美容美发行业一些规定心存不满,却又找不到法律支持。昨日,记者从市工商局合同科了解到,今年“霸王条款”专项整治活动相继确认了一些霸王行为,美容美发行业3种行规也在其中。今后,如果市民发现霸王行为,可进行举报投诉。

行规一:近两年,美容美发行业大都推出了名目繁多的消费卡,随之“一经售出,概不退卡”的行规也堂而皇之地约束着消费者。

点评:经营者在美容美发卡上备注“一经售出,概不退卡”的规定,违反了《合同法》公平交易的原则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条“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之规定,另外《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做了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此外,《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经营者与消费者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经营者不得在格式条款中排除消费者依法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权利。

行规二:“如在美容过程中身体出现不良反应,请提供专业鉴定机构出具的有效证明,经双方协商一致后可以退卡,退卡时按购卡金额扣除已消费的金额。”

点评:消费者到美容美体店接受服务时,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服务符合保障人身安全的要求。经营者如未尽质量保证义务,使消费者受到伤害的,应当给予消费者赔偿,这是经营者的法定义务,经营者不能一退了之处事。《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九条规定“经营者与消费者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经营者不得在格式条款中免除自己的下列责任:造成消费者人身伤害的责任。”工商部门据此可依法对其进行处罚。

行规三:“此卡有效期一年,不计息、不提取现金且过期作废。”

点评:格式合同可以约定合同履行期限,但过期的卡内余额应当属于消费者所有。消费卡过了有效期后,经营者可以拒绝消费者继续持卡消费,但卡内余额应该返还给消费者。本条规定是经营者利用其预先拟定的优势地位,在制定的格式条款中只强调自身的权利,排除消费者的权利,侵犯了消费者的财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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