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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出台规定:4个月内不能再次举办类似展会

2013.11.02 出处:成都日报 作者:郑莹莹 责任编辑:朱宁

昨日者从四川省成都市政府官方网站获悉,成都出台规定:4个月内不能再次举办类似展会其他展会原则上在举办期前后3个月内不得举办相同或类似的展会。

昨日记者从四川省成都市政府官方网站获悉,为加强我市会展业管理服务,维护市场正常经济秩序,保护经营者、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我市会展业健康持续发展,我市近日出台《成都市加强展会管理服务促进会展业发展的暂行规定》,要求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举办的重大展会,在举办期前后4个月内一般不再举办相同或类似的展会;其他展会原则上在举办期前后3个月内不得举办相同或类似的展会。该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按此规定,举办冠有“成都市”“全市”等字样的全市性展会,需经成都市人民政府批准。展会举办单位应当在展会开始招展、招商工作10个工作日前,向市贸促会(市博览局)提出备案申请。举办涉及食品安全、危险化学品以及其他特殊商品(如药品、医疗器材、保健品、化妆品、金银饰品等)展会,展会主管部门应当在备案后3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书面告知食药监、工商、卫生、质监、安全监管等部门。而未经安全许可、消防验收擅自举办展会的,由相关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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