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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不办就业失业登记,用人单位最高罚3万元

2009.12.17 出处:燕赵都市报 作者:闫漪 责任编辑:harry

燕赵都市报冀东版记者闫漪通讯员郭彤童记者12月16日从唐山市就业服务局获悉,《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于明年1月1日开始实施。据唐山市就业服务局相关负责人介绍,《办法》明确用人单位未按时为劳动者办理就业登记、失业登记手续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办理;逾期未办理的,用人单位将被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据介绍,《办法》规定,劳动者可免费享受就业政策、法律、法规咨询,职业供求信息、市场工资指导价位信息和职业培训信息发布,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对就业困难人员实施就业援助,办理就业登记、失业登记等事务,以及其他公共就业服务等6大服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建立健全就业登记制度和失业登记制度,完善就业管理和失业管理。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应当与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并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为劳动者办就业登记和失业登记手续。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应在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后15日内为劳动者办理失业登记手续。符合条件的城镇常住人员及离开学校满6个月未能就业的各类学校毕业生,均可进行失业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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