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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人条款背后的求职困境

2010.03.24 出处:新华网 作者:叶传龙 责任编辑:筱琴

没有最雷,只有更雷。25岁以下男员工禁止在本公司内找女朋友?

近日,有网友在论坛上贴出一份另类的“交往规定”:隐匿男友,直接开除;男职工入职不满一年,25岁以下的员工不得在公司内找女友!如此严格的交往规定,连恋爱自由都没有,网友直呼:真雷人。(3月23日信息时报)

恋爱婚姻自由,这是法律赋予公民的权利,而公司却要给予禁止性约束,并为此制订出洋洋洒洒数十条“交往规定”。这类既不合情也不合法的霸王条款之所以能够出笼,主要还在于目前就业市场的“僧多粥少”、“萝卜多坑少”。窘迫的求职困境形成了畸形的“买方市场”,用人单位也就尽可以单方面制订出约束性条款,求职者想要进入这类公司,就得首先“认同”公司哪怕不平等的理念和规则,否则,只能失去饭碗,拍屁股走人。

现实中,类似的雷人规定还有不少,如员工上厕所不得超过三次、男员工必须喷洒香水、员工离婚须双倍退还红包等等,企业敢于制定出这些规定,除了反映企业本身的骄横之外,员工的胆怯、工会的软弱、监管的失衡、制裁的乏力也都是助长规定执行的外在因素。否则,这类雷人规定根本不可能有恃无恐地大行其道。

当然,在就业和生存的压力之下,在高薪酬的诱惑之下,也不排除一些求职者“愿者上钩”,违心地屈从于这种“交往规定”,对此,我们只能给予基本的理解和同情。毕竟在严峻的现实面前,让所有员工都变得豁达起来,勇敢起来,“砸碎枷锁求解放”,对这种另类规定说“不”,也不太现实。但是,发现自己的权益受到剥夺,尊严受到漠视,通过合法渠道,向有关部门理性投诉举报,力求消除这种不合理的规矩条约,才是最佳选择。不然,当爱的自由都行将失去,苟且得到一份工作又有什么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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