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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为防员工跳槽缓发2011年终奖

2012.01.04 出处:红网 作者:刘璋景 责任编辑:周亚兰

年关将至,年终奖成为人人关心的话题。从怀化来长工作的徐金龙就为此伤神,本指望拿到年终奖金回家过年,可公司却突然宣布,年后上班一个月满后才能领到奖金。企业的顾虑是:担心员工返乡后不回来。

这名负责人表示,对于在过去一年里做过贡献的员工,不论是否离岗或将要跳槽,用人单位都不能回避、拖延、克扣发放绩效工资。“迟发年终奖不能说违法,但如果迟发应在年底发放的绩效工资就是违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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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终奖”属合法劳动报酬

根据《劳动法》第46条规定: 年终奖金是用人单位根据全年经济效益和对员工全年工作业绩的综合考核情况而发放的一次性奖金,属于合法劳动报酬的范畴。

提前离职也该拿“年终奖”

如果劳动合同或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中,有确定的“年终奖”数额,那么离职劳动者也应得到相应的“年终奖”。如果劳动合同和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都未规定,但事实上已发“年终奖”,用人单位也必须向离职劳动者发放。从司法实践上看,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法院均同样会支持此类离职劳动者按照在岗时间,得到一定比例的“年终奖”。

未满一年也有“年终奖”

《劳动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工资分配应当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即只要劳动合同中约定了“年终奖”或是用人单位已制定发放年终奖的具体办法,且新进入、未满一年的劳动者确已付出相应劳动,用人单位就必须按约定或比例向其发放“年终奖”。

“年终奖”不得以实物折抵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五条规定:“工资应当以法定货币支付,不得以实物及有价证券代替货币支付。”正因为“年终奖”属于工资,决定了用人单位只能以人民币的形式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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