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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末带薪休假 今年你要休吗

2012.12.10 出处:138中国美容人才网 作者:梼杌 责任编辑:张青青

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职工在单位累计工作到一定的年限就可享受5—15天的带薪年假。眼看又到年底了,积压了一年的年休假再不休就要过期作废了,于是不少员工纷纷提出年休假申请;而对于不少企业来说,年底正是业务最繁忙的时候,这股员工集中请假潮让不少企业面临人手短缺的尴尬。

不给年休假就应给钱

那么,年休假的休息时间究竟是如何规定的呢?据劳动和保障部门的工作人员介绍,根据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规定: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人年休假假期。之前未参加过工作,第一次招聘到企业的员工,在人公司满12个月后方可享受带薪年休。进企业之前能够证明已参加过工作的,则之前工龄可计人。

而在年休假的时间安排上,用人单位可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统筹安排年休假,同时要考虑职工本人意愿。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人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也可以不领取3倍工资,将未休天数放在第二年继续补休。

应休年休假却未休 他们该获得哪些补偿

专家称:用人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年休假或者跨1个年度安排年休假的,应征得职工本人同意。经职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职工年休假天数少于应休年休假天数,应当在本年度内对职工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按照其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自愿放弃休假的除外),其中包含用人单位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同时,在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当年度未安排职工休满应休年休假的,应按职工当年已工作时间折算应休未休年假天数并支付工资报酬(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除外)。

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当年度未安排职工休满应休年休假的,应当按照职工当年已工作时间折算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并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但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折算方法为:(当年度在本单位已过日历天数&pide;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当年度已安排年休假天数。

举例说明,刘某已在芝罘区一家企业工作满十年,每年应当享受10天的带薪年休假。假如刘某月薪1800元,在2012年11月16日辞职,也就是说刘某2012年已经工作了320天(11月16日是2012年的第320天),那么:(320天&pide;365天)×10天=8.7天,故刘某应当享受8天的带薪年休假,1800元&pide;21.75天×3倍×8天=1986.2元。故刘某离职时应休未休的带薪年休假工资报酬为1986.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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