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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珠海启用新版营业执照 不再记载经营范围

2013.03.01 出处:南方日报 作者:邓圣耀 责任编辑:张青青

广东商事登记改革又有重大突破。记者昨日从省工商局获悉,根据《工商总局关于同意广东省商事登记营业执照改革方案的批复》,3月1日起,深圳、珠海将在全市范围内实施商事登记改革,并率先启用《企业法人营业执照》、《非法人企业营业执照》、《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和《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等4种新版营业执照。深圳、珠海两地新版营业执照与非试点地区的营业执照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审批许可”→“核准登记”

深圳珠海改革强调商事主体意识,政府管理向“有限政府”转变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商事登记若干规定》、《珠海经济特区商事登记条例》,此次深圳、珠海商事登记改革的内容非常丰富。南方日报记者特邀省工商局相关负责人,解读改革的主要内容。

首次明确商事登记商事主体概念

两个特区商事登记立法均明确规定:商事登记是指申请人向商事登记机关提出申请,由商事登记机关将商事主体的设立、变更或者注销事项登记于商事登记簿予以公示的行为。商事主体,是指经依法登记,以营利为目的从事经营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珠海特区立法则进一步明确商事主体包括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公司、企业分支机构等。

解读:现行国家层面的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以及司法解释中,都没有关于商事主体或商事登记的概念,商事登记的定义体现了其“审批许可”向“核准登记”的转变倾向,商事主体的定义则明确了“以营利为目的从事经营活动”来抽象概括商事主体的本质,这在我国商事登记立法中尚属首次,具有重要的意义。

明确具体办照时限

深圳规定: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商事登记机关应当受理,并自受理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予以登记并颁发营业执照。珠海规定: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并自受理之日起在一个工作日内予以登记。两地同时规定,一个工作日内不能完成登记的,经商事登记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个工作日。

深圳和珠海均明确商事登记机关办理商事登记,不收取登记费用。

解读:通过立法进一步缩短办照时限,使申请人办事有了良好的心理预期,是服务型政府建设的具体表现,有利于营造国际化法治化的营商环境。

经营范围改为备案事项

商事登记机关应当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制定经营范围分类目录,为申请者提供指引。改革后的营业执照不再记载企业的经营范围,但社会可以通过商事主体公示信息予以查询。

解读:长期以来,经营范围的问题一直困扰着企业及企业登记机关。一方面,企业和登记机关均需要花费大量的成本来明确经营范围;另一方面,随着经济社会的迅速发展,交易活动愈加频繁,新兴行业和新型业态层出不穷,现行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不能满足形势发展要求,企业经营范围的核定也就成为了一个难题。

根据深圳、珠海经济特区商事登记立法,商事主体的经营范围不再作为登记事项而改为备案事项,将确定经营范围的权利交回给了企业,体现了商事登记从“审批许可”向“核准登记”的转变,以及“有限政府”的转变。通过经营范围的改革,进一步厘清政府与市场的关系,引导商事主体自主经营、诚信经营,营造诚实守信的营商环境。改革后的营业执照不再记载企业的经营范围,但社会公众可以通过政府信息公示平台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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