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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5职场维权:试用期陷阱知多少

2013.03.15 出处:银河人才 作者:未知 责任编辑:郑文卿

想应聘,得先在求职单位试用或者实习一段时间,对于不少应聘者而言,以“实习生”的身份在单位工作一段时间已经是家常便饭,相信很多人也有在实习期或者试用期内成了廉价劳动力,试用期结束后便被打发出门。类似的试用期陷阱频频发生,求职者对此不可大意。

陷阱四:在试用期随意解约

“原来我以为在试用期内公司如果觉得我不合适这个岗位的话,和我解除劳动合同是合法的,后来才知道自己的合法权益被侵犯了。”去年毕业的小杜告诉记者,毕业之后她和一家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约定的试用期是两个月,劳动合同期限是两年,但是在试用期快要到的时候,公司告知她的能力不能胜任岗位,要和她解除劳动合同。她说,考虑到自己刚毕业能力确实有限,所以也就接受了。

据了解,《劳动合同法》规定了用人单位必须有证据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时,才能辞退员工,但是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而且,在试用期内,用人单位并不是不需要任何理由就可以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而是要在提供劳动者试用期限内存在不符合录用条件的证明后才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如果用人单位不能很好地证明,甚至根本没有任何合理的理由,就不能将试用期的员工辞退。

陷阱五:试用期内辞职要承担违约责任

许多劳动者因对工作不满意而在试用期内向用人单位提出辞职时,后者往往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理由是劳动者此时提出辞职,已是在劳动合同生效之后,属违约行为。

其实,法律设立试用期的目的,就在于给予劳资双方一个相互考察的期限。这个期限的特殊性就在于,虽然劳动合同已经生效,但是任何一方因不满意对方而解除劳动合同,都不承担违约责任。所以劳动者在试用期内辞职不必承担违约责任。

但需要注意的是,原《劳动法》第32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内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而新的《劳动合同法》第37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也就是说,除非在试用期内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其余情况下,劳动者必须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方可解除劳动合同,不可再像原来那样随时卷起铺盖走人。

陷阱六:以见习期代替试用期

由于许多劳动者对试用期和见习期的概念不清,有些用人单位就故意用见习期代替试用期,以此来变相延长试用期的期限(见习期的时间达1年以上)。

其实,见习期和试用期是两个不同的概念。见习期制度是我国针对应届大中专毕业生在其拟被招录为国家干部编制时由用人单位进行的业务适应及考核的一种制度。在见习期满后,见习人员被考核合格的,为其办理转正手续并评定专业职称。见习期和试用期的适用对象是不同的,试用期是针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订立劳动合同时约定的相互了解和考察期;见习期是对刚刚毕业的大中专毕业生在被招录为国家干部编制前的考核期。见习期是强制性的,其期限一般为一年,并且可以延长,在见习期满后,被考核人员仍然被考核不合格时,用人单位可以依据有关规定对见习人员降级、降低工资或予以辞退。而试用期则不同,它是劳动合同的约定条款,而且只能约定一次。

因此,劳动者在就业时,应搞清楚自己所适用的是见习期还是试用期,谨防上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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