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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跳槽达人”60后工程师10年跳槽20次

2013.09.06 出处:网络 作者:小玲 责任编辑:黄伟玲

安徽籍男子方某在10年时间先后在东莞近20家企业打过工,每次均被以工作能力不足等理由解雇并引发诉讼,其称企业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要求支付赔偿金。日前,方某被解雇后再一次与公司闹上法庭。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认为,公司在男子试用期满后不能提供其严重违反劳动纪律的证据,认定解雇违法,判决支付赔偿金。

安徽籍男子方某在10年时间先后在东莞近20家企业打过工,每次均被以工作能力不足等理由解雇并引发诉讼,其称企业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要求支付赔偿金。日前,方某被解雇后再一次与公司闹上法庭。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认为,公司在男子试用期满后不能提供其严重违反劳动纪律的证据,认定解雇违法,判决支付赔偿金。

2012年6月19日,方某入职东莞东坑镇某电动科技公司任工程师一职,同年9月19日,电动科技公司以方某简历造假、能力不足认定其试用期不合格,解除与其劳动关系。

离职后,方某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赔偿金等,后仲裁庭裁决电动科技公司支付赔偿金3410元。电动科技公司不服,诉至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请求无需支付赔偿金。

庭审过程中,电动科技公司表示,公司了解到方某从2008年开始就利用一些用人单位的管理规范不到位的情况,多次提起劳动仲裁,其劳动争议案件多达十几起,其确实工作能力低下,同时还存在工作经历造假等情况。并有三名证人出庭作证证明方某性格有缺陷、生活习惯不好、工作能力不能胜任应聘职位。

方某则表示,其于2012年6月19日进入该公司上班,约定试用期一个月,但公司单方面把2012年7月19日改为2012年9月19日,并私自将其解雇。其并不存在公司所述以上情况,公司属违法解除劳动关系。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审理此案认为,电动科技公司确认将试用期的届满之日从7月19日改为9月19日是在双方签订劳动合同之后,但并没有提供证据证明修改试用期经过了方某的同意,根据证据规则,法院确认试用期的时间为修改之前的“一个月”。据此,电动科技公司解雇方某已经超过了试用期。

电动科技公司虽提供证人证言证明方某在工作中和同事关系不融洽、在业务上也不能得到公司的认同,但方某已过试用期,电动科技公司解雇方某应当提供方某严重违反劳动纪律的证据,但其并未能就此证明。因此,法院认定电动科技公司解雇方某违法,应当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赔偿金3410元。

对于方某频繁“跳槽”的情况,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在判决书中指出,正常的人才流动有利于员工自身发展,但长期频繁的跳槽是非常不利于员工的职业规划。如一名员工能够踏踏实实在自己的工作岗位上作出成绩,定然能够一步一个台阶在职业领域内取得发展。从法院现有掌握的诉讼数据来看,方某从2002年开始到目前在至少近20家企业工作过,并被以相似的理由解雇,这是极其少见的,也是不正常的劳动关系形态。法院建议方某能够认真审视自己,能够踏踏实实的重新开始,珍惜自己的工作机会和技术能力,通过自己真正的能力收获财富。

另外,法院还建议用人单位不要单方任意修改劳动合同,应提高证据意识,加强公司规范化管理,以免蒙受不必要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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