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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美发服务规范》正式实施

2009.10.24 出处:扬州网 作者:未知 责任编辑:goodcoffee

日前,经市发改委、质监局、商贸局、卫生监督所、科协、标准化协会、美发美容协会讨论、修改和评审,扬州《美发服务规范》正式颁布并实施。

扬州是历史文化名城,是著名的旅游休闲城市,以厨刀、修脚刀、理发刀为代表的“扬州三把刀”享誉全国。2009年年初,由扬州质量技术监督局和商贸局共同提起,扬州市标准化协会和美发美容协会共同起草了《扬州美发服务规范》地方标准。“标准”对美发店的环境、安全、卫生、服务设施、经营管理、人员素质、职业道德、操作程序、服务质量均提出了明确要求。日前,经市发改委、质监局、商贸局、卫生监督所、科协、标准化协会、美发美容协会讨论、修改和评审,扬州《美发服务规范》正式颁布并实施。

相关稿件

扬州《美发服务规范》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美发服务业的经营服务场所要求、服务设施和用品、经营管理、人员要求、服务规范及服务质量责任。

本标准适用于扬州市行政区域内经营的美发美容中心、美发店(含机关、宾馆、饭店等内设的美发部)。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5296.3 消费品使用说明 化妆品通用标签

GB 7916 化妆品卫生标准

GB 8978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T 9666 理发店、美容店卫生标准

GB/T 10001.1 标志用公共信息图形符号 第1部分: 通用符号

GB 13271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T 18883 室内空气质量标准

GB 19085 商业、服务业经营场所传染性疾病预防措施

江苏省消防条例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

3 经营服务场所要求

3.1 经营服务场地面积

3.1.1 小型店建筑面积应不小于30m2 ;中型店建筑面积应不小于120m2 ;大型店建筑面积应不小于300m2 。

3.1.2 机关、宾馆、饭店等内设美发部场地面积应不小于50m2。

3.2 网点布局

美发美容中心、美发店(机关、宾馆、饭店等内设美发部)网点设施的布局应符合市、区商业服务网点规划的要求。

3.3 房屋结构及布局

3.3.1 房屋结构合理,墙体牢固,室内光线柔和,通风良好,地面平整防滑,墙壁隔音。

3.3.2 门厅、理发区、染烫区、洗头区分设,布局合理,相互间比例适当。

3.3.3 经营服务等场所空气流通,无异味,有冷暖调温设备,通道合理通畅。

3.4 安全

3.4.1 消防安全条件应符合《江苏省消防条例》等消防法规的要求,建筑结构应达Ⅰ级、Ⅱ级耐火等级要求。消防设备器材齐备完好。

3.4.2 应有齐全的供暖、保温、通风系统和供应冷热水设备,有明显的标志。上下水道及闸门开关等设备安全完善。

3.4.3 电器线路的铺设、平面布局及装修用料符合消防规定和国家强制标准的规定。

3.4.4 职工更衣区、生活区应与经营场所分开。

3.5 环保

大气污染物排放应符合GB 13271的规定,污水排放符合GB 8978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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