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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场何时才能摒弃偏见 重视平等

2013.02.07 出处:网络 作者:未知 责任编辑:张青青

求职中的性别歧视,早已不是一个新鲜的话题了,我国的《劳动法》、《就业促进法》、《妇女权益保护法》中都有关于就业平等的明确规定,但为什么求职中性别歧视仍是屡禁不止呢?且看各方说法。

用足女性优势

山西大学管理学院教授韩荣平说道大学生就业中关于性别的考虑应该从两方面来看。

一方面,企业招聘时的“重男轻女”,不是由企业自己决定的,而是市场环境和社会环境造成的。企业招聘的目的是通过引进人才提高竞争力,创造更多利润,注重的是效益。而在现实中,女性的生理和心理特点在用人市场上必然处于不利的地位。

另一方面,女大学生其实有很多男生无法比拟的优势。比如,女性有语言能力的优势,所以在进入大学时,尽量选择跟语言有关的专业,大学时打好语言的基本功,这样在毕业时就能发挥这方面的优势;女生天生比男生细心,更具忍耐力,比男生更能够胜任枯燥单调的工作;女生的性格普遍比较柔和,这就决定了女生的交往能力要优于男生,尤其是高学历的女生,能具有更强的管理能力。因此,女生在大学时要多参加、组织校园活动,并积极参与社会活动,提高自己的交往能力和综合能力。

在优化自己优势的同时,女大学生的择业观也需要改变。现在很多女大学生认为只要相貌出众、学历高就能获得更多的认可,因而抬高了自己的就业条件,就高不就低。很多学生为了就业甚至花大钱整容,而不是从提高自身能力出发,这就跟用人单位的需求脱节了,不能顺利就业也在情理之中。

消除法律空白

北京盈科(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文剑南表示我国现有的法律法规体系中,跟就业公平有关的有《妇女权益保护法》、《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等。虽然我国多部法律法规都规定社会事务中应该男女平等,可是女性权益在就业和工作中受到歧视的现象仍有发生。除了法律的执行和监督力度不够外,更重要的原因是界定就业歧视缺乏相关标准,法律法规不够完善。

要消除就业歧视,目前来说,最应该从加强立法规制入手,制定一部专门的性别平等促进法,或修改完善我国现行的劳动法律法规中关于就业歧视的规定,在法律中对就业性别歧视应明确其判断规则。应该结合自然因素、社会因素、职位性质、就业岗位的内在需要比例等,制定出详细的判断标准,从而可以让监管部门有更精细准确的依据来判定用人单位拒用女性是否有与工作无关的理由。

此外,法律还缺乏可操作性的相关细则,比如举证责任倒置问题。目前即使法院立案,维权者打官司也有难度,因为以目前国内的法律要求,劳动者要承担举证责任,证明用人单位确实存在歧视,而在国外,用人单位要承担证明自己没有歧视劳动者的责任。

女性对就业过程中受到不公正待遇和性别歧视一般采取回避、妥协态度,也就是因为这种妥协,让一些企业为所欲为,但是即便站出来据理力争,面对较大的社会压力,最终女性们也会付出很大的代价。要从根本上改变此现状,还需社会各界改变思想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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