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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招拆招]试用期遭遇职场潜规则怎么办?

2013.03.12 出处:138中国美容人才网 作者:梼杌 责任编辑:郑文卿

人人都说娱乐圈的潜规则严重,其实,在一向被视为商业第一的公司里,也有着激烈的政治斗争,其游戏规就是潜规则。与白纸黑字、公众认可的显规则不同,潜规则恰如摆不上桌面的小菜,从不会大鸣大放地写在告示板上。

【法官说法】

《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劳动合同期限3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个月;劳动合同期限1年以上不满3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2个月;3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并且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如果用人单位违法约定了试用期,那么超过法定期间的试用期就会被视为非试用期,用人单位要按照员工转正后的待遇支付工资,并且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履行的,还要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2 试用期社保需缴纳,不能拒交欠缴。

【案例二】

去年6月小刘被某食品公司录取,公司告知小刘试用期3个月,试用合格后公司才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入职一个月后,小刘发现公司的做法不妥,就与公司沟通,希望能够及时缴纳社会保险。但是公司坚持认为试用期未满,拒绝为小刘缴纳社保。

无奈,小刘以公司未缴纳社会保险费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并向公司邮寄了书面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后小刘通过仲裁及诉讼程序,要求该食品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最终,小刘的诉讼请求获得了法院的支持。

【法官说法】

试用期内不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这是实践中很多用人单位的习惯做法,此举可减轻用人单位的经济负担。实际上,劳动关系一旦建立,用人单位就应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

如果用人单位在试用期拒绝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劳动者可以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投诉;劳动者以此原因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还应支付补偿金。  另外,用人单位也不应当存在试用期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侥幸心理,否则如果劳动者在试用期发生工伤、疾病、意外伤亡,公司将承担因此发生的大笔赔偿费用,得不偿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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