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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招拆招]试用期遭遇职场潜规则怎么办?

2013.03.12 出处:138中国美容人才网 作者:梼杌 责任编辑:郑文卿

人人都说娱乐圈的潜规则严重,其实,在一向被视为商业第一的公司里,也有着激烈的政治斗争,其游戏规就是潜规则。与白纸黑字、公众认可的显规则不同,潜规则恰如摆不上桌面的小菜,从不会大鸣大放地写在告示板上。

3 试用期解约有限制,不能说辞就辞。

【案例三】

小孙应聘进入一家广告公司,双方签订3年期限的劳动合同,并约定了3个月试用期。后由于公司经营状况不佳,小孙试用期未满就收到了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解聘理由是小孙“不符合录用条件”。

跟公司交涉要求留任无果后,小孙愤而起诉,要求法院认定公司的解聘决定无效,双方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法院认为,该广告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小孙不符合录用条件,故撤销广告公司关于解除与小孙劳动合同的决定,并判决广告公司继续履行与小孙的劳动合同。

【法官说法】

试用期内用人单位可解除劳动合同,仅限于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因《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而除上述情形之外,用人单位不得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

此外,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负有举证义务,否则,需承担因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所带来的法律后果,即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按照经济补偿金两倍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还需要注意的是,试用期满后,用人单位不得再以试用期间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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